合同糾紛是指民事主體因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所有爭議。涉及民事合同爭議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范疇:
1、前合同階段:合同談判、盡職調查、文案的起草、合同審核等;
2、履行階段:指導及監督履行、參與合同的履行、證據保留、函件發放等;
3、爭議及后續階段:調解和解、保全、訴訟或者仲裁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方式:
1、對于合同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部分案件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承擔違約責任的種類主要有以下兩點:
1、繼續履行。《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繼續履行是一種違約后的補救方式,是否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是非違約方的一項權利。
2、支付違約金和定金。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兩種:由法律規定的違約金為法定違約金;由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為約定違約金。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就算是我國的合同法當中,也沒辦法對解除合同的違約金的標準去作出強制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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