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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訂立合同過程中給對方造成損失怎么辦

          發布時間:2019-01-17 12:50

          當事人進行合同的談判,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果一方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則,進行惡意談判,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與對人進行談判只是個借口,目的是損害對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地與對方進行合同談判。

          2、在訂立合同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已知悉了與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知道合同是成立不了的,但不告訴對方,在無意與對方達成協議的情況下,繼續與對方進行談判,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如果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終止談判,就是不正常的,如果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則要承擔 締約過失的責任,賠償損失。

           負有締約過失責任的人,應當賠償受損害的當事人。賠償應當以受損害的一方的損失為限。這個損失包括直接利益的減少,如談判中發生的費用,還應當包括受損害一方因此失去的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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