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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必須符合的條件

          發布時間:2018-08-02 11:37

          一、協商解除。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意見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  

          3、在雙方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二、法定解除  

          (一)單位解除  

          1、過失性辭退。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過失性辭退的法定情形有: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無過失性辭退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過失性辭退的法定情形有: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經濟性裁員(20人以上)  

          (二)勞動者解除  

          1、勞動者單方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敝灰獑T工依照法定的解除預告期書面通知公司即可解除合同。  

          2、勞動者隨時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約定解除  

          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解除的條件,當條件符合時,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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