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是指民事主體因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所有爭議。涉及民事合同爭議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范疇:
1、前合同階段:合同談判、盡職調查、文案的起草、合同審核等;
2、履行階段:指導及監督履行、參與合同的履行、證據保留、函件發放等;
3、爭議及后續階段:調解和解、保全、訴訟或者仲裁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方式:
1、對于合同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部分案件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沒有合同原件可以起訴嗎?可以。
合同糾紛到法院起訴時可以暫時不向立案庭提交證據原件,只要提供復印件給法院即可。
但是在庭審時,舉證質證環節就必須提交原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條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合同糾紛起訴流程
一、整理現有證據
現有證據包括合同及合同履行的相關材料,要求是原件。如果某些材料不是原件,應讓律師審查是否會影響訴訟結果。
二、確定管轄法院
對于合同糾紛以及相關財產權益糾紛來講,法院管轄可分為約定管轄和法定管轄,約定管轄。民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在合同起草時,如條件具備,可根據上述法規直接約定管轄。如在合同中屬于強勢方,可約定在己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如在合同中屬于弱勢方,則就籠統規定有管轄權法院管轄。
如沒有約定管轄,則實行法定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到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起訴。被告所在地爭議不大,關鍵是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在司法實踐中是有爭議的,對于該問題,2015年施行的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對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做了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以買賣合同為例,如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如買方要求賣方交貨,因交貨屬于上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即賣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如賣方要求買方付款,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賣方為接受貨幣所在地。
根據該司法解釋,在買賣合同中,如無特別約定,交貨和付款的合同履行地均在賣方,在訴訟管轄方面是對賣方有利的。
三、根據案件難易等情況,判斷是否要請律師
對于復雜案件以及在異地訴訟的律師,建議聘請律師,避免因小失大。
四、準備開庭
(一)開庭一般要準備以下材料:
1、證據復印件,交給法院一份,有的法院要求交給對方一份,自己備存一份。
2、起訴狀數份,對方當事人一份,法院一份,自己留存一份。如原告是個人,要簽字摁手印;如原告是公司,要蓋公章,有的法院要求法定代表人簽字。
3、如原告是個人,要準備身份證復印件;如原告是公司,則要準備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4、授權委托書一份。如請人代理,需要授權委托書。
各地法院可能會有所具體要求,去開庭之前,尤其是到外地開庭之前,一定要事先電話了解好開庭手續。
(二)法庭之上合同糾紛注意事項
1、如是原告,一定要聽清對方的答辯意見,針對對方的答辯意見,隨時調整訴訟思路和要提交的證據。比如說,對方對我方有些主張承認了,就可以不用再舉相關證據。針對對方有異議的部分重點舉證。
2、有些訴訟可能涉及合同性質的區分等法律問題,比如說到底是買賣合同還是承攬合同,這時要根據之前的準備,抓住要害,分析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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