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是指民事主體因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所有爭議。涉及民事合同爭議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范疇:
1、前合同階段:合同談判、盡職調查、文案的起草、合同審核等;
2、履行階段:指導及監督履行、參與合同的履行、證據保留、函件發放等;
3、爭議及后續階段:調解和解、保全、訴訟或者仲裁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方式:
1、對于合同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部分案件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統歸于無效,待中斷事由消除后,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6條及《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在一般保證,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隨主合同訴訟時效的中斷而中斷,導致主合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債權人就主債務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債權人向主債務人提出要求其履行債務的請求;
(3)主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一般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后,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以及保證人同意履行保證義務和債權人就保證債務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這些事由也導致一般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中斷。但是,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并不隨主合同訴訟時效的中斷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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