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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買賣合同糾紛中的救濟方法有哪些?

          發布時間:2018-07-30 09:30


          自交換這個概念出現在人類社會中起,買賣合同關系就存在于相互交換的雙方之間。從最原始的以物易物,到后來逐漸發展的以貨幣為媒介的交易行為,買賣合同關系始終貫徹其中。買賣合同的雙方是出賣人和買受人,出賣人負有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的義務和享有獲得買受人交付的價款的權利,買受人則須為獲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而付出一定的價款。當雙方按約履行自身的義務時,買賣行為在雙方之間完成。

          但是,如果某一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時,另一方的權利又如何得到救濟呢?  

          一、賣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義務時的救濟方法。  

          賣方違約主要有三種情況:  

          1、賣方不交貨。交貨是買賣合同關系中賣方的一項基本義務,賣方未按約交貨則構成根本違約,買方可采取實行履行救濟方法,即買方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規定履行交貨義務;同時買方也可采取解除合同、請求損害贈償的救濟方法。  

          2、賣方遲延交貨。遲延交貨不同于不交貨,遲延交貨并不一定構成根本違約,只有遲延交貨構成根本違約的情況下,買方方可撤銷合同,當然,不論買方是否主張撤銷合同,都不妨礙買方就遲延交付向賣方請求損害賠償。  

          3、貨不相符。賣方交付的貨物在品質、規格、數量或包裝等方面與雙方合同約定的不一致,則買方根據實際情況可主張:

          ①要求交付替代物;

          ②要求對不符合同的貨物進行修補;

          ③在寬限期內履行;

          ④要求減低價格;

          ⑤撤銷合同(解除合同);

          ⑥請求損害賠償。  

          二、買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義務時的救濟方法。  

          買方違約主要有兩種情況:  

          1、買方不按合同的規定支付貨款。支付貨款是買賣合同關系中買方的一項基本義務,買方未按約支付貨款,則賣方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員會提起訴訟,要求買方支付價金,或者請求賠償和解除合同,也可以行使留置權或停運權,把貨物留下來作為支付價金的擔保,直至買方支付全部價金為止。  

          2、買方不按合同約定受領貨物。此種情況下,賣方可以規定一段額外合理時間讓買方受領貨物,也可以采取解除合同和請求損害賠償的救濟方法,還可以提起支付價金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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