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是指民事主體因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所有爭議。涉及民事合同爭議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范疇:
1、前合同階段:合同談判、盡職調查、文案的起草、合同審核等;
2、履行階段:指導及監督履行、參與合同的履行、證據保留、函件發放等;
3、爭議及后續階段:調解和解、保全、訴訟或者仲裁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方式:
1、對于合同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部分案件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一、首先要理清思路,確定案件訴訟標的和訴訟事項
合同糾紛的訴訟事項一般分為解除合同、撤銷合同、確認合同有效或無效、主張違約責任、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等。在訴前,要根據糾紛的特征和合同中的具體約定去明確自己的訴求以及訴訟標的的計算,根據自己的訴求及標的制定訴訟思路。
二、其次訴前要整理現有證
要根據自己的訴求和標的數額整理現有證據,現有證據包括合同及合同履行的相關材料,要求是原件。如果某些材料不是原件,應讓律師審查是否會影響訴訟結果。如暫時無法取得的證據可以委托律師收集或訴訟中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調集,但要注意舉證期限問題。
三、再次要確定管轄法院
對于合同糾紛以及相關財產權益糾紛來講,法院管轄可分為約定管轄和法定管轄,約定管轄見民訴法第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建議在合同起草時,如條件具備,可根據上述法規直接約定管轄。如在合同中屬于強勢方,可約定在己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如在合同中屬于弱勢方,則就籠統規定有管轄權法院管轄。
如沒有約定管轄,則實行法定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到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起訴。被告所在地爭議不大,關鍵是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在司法實踐中是有爭議的,對于該問題,2015年施行的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對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做了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以買賣合同為例,如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如買方要求賣方交貨,因交貨屬于上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即賣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如賣方要求買方付款,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賣方為接受貨幣所在地。綜上,根據該司法解釋,在買賣合同中,如無特別約定,交貨和付款的合同履行地均在賣方,在訴訟管轄方面是對賣方有利的。
管轄約定異常重要,直接決定了案件訴訟成本及效率,并影響案件結果,在制定和同事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視。
四、準備立案
立案一般要準備以下材料:
1、證據復印件,交給法院一份,有的法院要求交給對方一份,自己備存一份。
2、起訴狀數份,對方當事人一份,法院一份,自己留存一份。如原告是個人,要簽字摁手印;如原告是公司,要蓋公章,有的法院要求法定代表人簽字。
3、如原告是個人,要準備身份證復印件;如原告是公司,則要準備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4、授權委托書一份。如請人代理,需要授權委托書。
各地法院可能會有所具體要求,去立案之前,尤其是到外地立案之前,一定要事先電話了解好立案手續。
五、法庭之上合同糾紛注意事項
1、如是原告,一定要聽清對方的答辯意見,針對對方的答辯意見,隨時調整訴訟思路和要提交的證據。比如說,對方對我方有些主張承認了,就可以不用再舉相關證據。針對對方有異議的部分重點舉證。
2、有些訴訟可能涉及合同性質的區分等法律問題,比如說到底是買賣合同還是承攬合同,這時要根據之前的準備,抓住要害,分析到位。
因庭審問題以及之后的執行等問題,涉及法律專業較多,茲不贅述。
最后,一些重要的合同建議由專業律師起草,最少也要有專業律師來把關,實踐中,很多人怕麻煩直接在網上下一份合同拿來就用,這是極其危險的,網上的合同某些通用條款可以借鑒,但絕不能照搬套用,每個合同都有其不同的目的和思想,每個合同都是由雙方經過多次磋商制定的,可以說每個合同都是處方藥而非非處方藥隨意使用,所以制定的合同是需要由專業的律師去把脈,這樣在出現合同糾紛時,才能有的放矢,立于不敗之地,沒有任何一個人比制定合同的律師更了解這份合同。
掃一掃在手機上閱讀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