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是指民事主體因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所有爭議。涉及民事合同爭議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范疇:
1、前合同階段:合同談判、盡職調查、文案的起草、合同審核等;
2、履行階段:指導及監督履行、參與合同的履行、證據保留、函件發放等;
3、爭議及后續階段:調解和解、保全、訴訟或者仲裁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方式:
1、對于合同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部分案件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電力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有哪些?下面在本文詳細介紹電子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特征。
一、電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
電子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電子合同的生效,電子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雖然我國的《合同法》沒有對合同的生效做出具體的規定,但是電子合同是一種典型的民事法律關系。
我國的《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這些條件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有的電子合同還需具備特殊要件,如有些特殊的電子合同還需到有關部門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后才能生效。
電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備以下法定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要件在學理上又被稱為有行為能力原則或主體合格原則。
2、行為人必須具備正確理解自己行為性質和后果,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的能力。
二、電子合同的法律特征
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相比,雖然也必須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要件,但是在形式上發生了很多的變化。其主要特征是:
1、電子合同的要約和承諾是以數據電文的方式通過計算機互聯網進行的
在傳統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一般通過面對面的談判或通過信件、電報、電話、電傳和傳真等方式提出要約和接受要約,并最終締結合同。而電子合同的當事人均是通過電子數據的傳遞來完成的,一方電子數據的發出(輸入)即可視為為要約;另一方電子數據的回送(回執)即為承諾。由于電子數據交換在功能上具有自動審斷的功能,因此,電子合同的簽訂過程是通過互聯網在計算機的操作下完成的。這是電子合同區別于傳統合同的關鍵特征。
2、電子合同交易主體的虛擬性和廣泛性
訂立電子合同的各方當事人是通過網絡運作,可以互不謀面。而電子合同的交易主體沒有地域上的局限性,可以是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3、電子合同的成立、變更和解除無需采用傳統的書面形式,具有電子化的特點
與傳統合同不同,電子合同是采用電子數據交換的方法來簽訂合同的,因此,電子合同的內容可以完全儲存在計算機內存、磁盤或者其他接收者選擇的非紙質中介物(如:磁帶、磁盤、激光盤等)上,勿需采用書面形式。
4、電子合同生效的方式、時間和地點與傳統合同不同,勿需經過傳統的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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