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是指民事主體因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所有爭議。涉及民事合同爭議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范疇:
1、前合同階段:合同談判、盡職調查、文案的起草、合同審核等;
2、履行階段:指導及監督履行、參與合同的履行、證據保留、函件發放等;
3、爭議及后續階段:調解和解、保全、訴訟或者仲裁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方式:
1、對于合同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部分案件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典型案例】
案例一:小張在二手車市場看到王某在轉讓二手自行車,于是就向對方詢價,經過充分交流和協商后,最終協商好了價格,并約定王某要在三日內送貨上門。但三日過后,王某并未如約送車。小張問之,王某說,因另有他人出了更高的價錢,所以就把車賣個別人了。小張非常生氣,想追究對方的責任,但又怕自己沒有和對方簽訂合同,法律不予保護。所以十分疑惑。
案例二:趙老師應約來到某演藝公司簽訂演出合同。但簽約之時,趙老師“粗心大意”,竟然沒有用自己的真名,而是用演藝公司給她起的藝名“麻辣斯基”在落款處簽了字。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趙老師感覺演藝公司對自己的演出所提出的要求不倫不類,一氣之下就想走人。不料,演藝公司拿出雙方簽訂的合同,說,你如果走人可就違約了啊!我們就要到法院告你去了。趙老師嚇了一跳,非常后悔自己沒有談好條件就簽合同。但她拿合同仔細一看,發現自己的簽名是“麻辣斯基”而非自己的真實姓名。于是,她就對演藝公司說:“告去吧!告“麻辣斯基”去吧!”演藝公司看了后,也傻眼了,心想這下還怎么告啊?
【律師說法】
在案例一中,王某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是他與小張之間存在有效的合同。但是,正如大家所知,雙方只是在市場上口頭聊天商定買車事宜,并未簽訂書面的合同。那么這種情況下,他們之間是否存在合同關系呢?
在法律上,合同指的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達成了合意,合同即告成立。而合同書,即書面合同,則是合同的形式問題。當事人的合意,不一定要用書面的形式體現出來,其他形式諸如口頭形式(比如在菜市場買菜)、傳真郵件等形式都是可以的。甚至有時候默示形式也是可以的,比如你打車,揮揮手就能上車,你上車后,運輸合同也就成立了。當然,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也會要求當事人必須用書面的合同形式,否則便不能認定成立了合同。這只要是出于交易安全的角度來考慮的。
小張和王某之間屬于自行車買賣,法律并未要求一定要采用書面的形式。因此,他們之間的口頭聊天就構成了合同的形式,他們就內容達成了一致,合同就成立了。合同既成立,小張站可以要求王某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二的情形,估計大家都知道,這就是趙麗蓉老師和鞏漢林合作的著名小品《如此包裝》。這個小品很有意思,但是法律方面的把握卻不夠準確。雖然趙老師在合同上簽的名字是藝名,但是簽約時有第三人在場,即可以有證人來證明這個字確實是趙老師簽的。況且,在司法實踐中,通過筆跡鑒定,也可以鑒定出來這個字是趙老師所簽。
因此,雖然趙老師用“麻辣斯基”簽約,但在訴訟實踐中,演藝公司還是可以起訴趙老師的。只不過,在這種情況下,訴訟起來比較麻煩而已?,F實生活中,也有很多人在簽訂合同時往往使用“別名”、“化名”而不用真名。但姓名畢竟只是一個符號而已,真正的責任承擔者應該還是簽名的人,或者根據合同的其他情況來確定的人。
綜上所述,合同的形式即合同的表達方式,作為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載體,對合同的效力產生一定的影響。合同的形式可以分為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未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不能當然認定其為無效。根據立法精神,對合同書面形式的要求主要是基于證據上的考慮,以便更容易地解決這類合同糾紛。也就是說,這里的“應當”不同于“必須”,即使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未采用,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也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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