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是指民事主體因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所有爭議。涉及民事合同爭議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范疇:
1、前合同階段:合同談判、盡職調查、文案的起草、合同審核等;
2、履行階段:指導及監督履行、參與合同的履行、證據保留、函件發放等;
3、爭議及后續階段:調解和解、保全、訴訟或者仲裁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方式:
1、對于合同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部分案件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訂立合同的口頭形式與書面形式是怎樣規定的?
(一)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一般出現在現金交易或數額較小的交易。如早上去粉店吃粉,你要求簽書面合同。售貨員會說你有精神病,它的優點是簡單、方便、迅速。缺點是發生爭議時不易取證,難以分清是非責任。公司之間的業務盡量不要采取口頭形式。
(二)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這里要注意兩個問題:
1、數據電文,如傳真、電子郵件有可能對方不認可。
2、格式合同問題。
格式合同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合同。按這個定義,社會生活中的格式合同非常多,如買飛機票,航空運送旅客的合同條款預先印在飛機票上,這些合同都不允許協商,如允許協商,我們就不會同意退票只退50%的條款。前段時間有個人買北京至深圳的飛機票,打六折后700多元,后去退票要扣去全額的50%,即扣去600元,退100多元。這些格式合同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每位旅客買飛機票都要與航空公司討價還價,每張機票上的合同條款都不一樣,那就麻煩了。
但格式合同最大的問題是剝奪了對方的合同自由,為此,合同法制定了一套規則來管制格式合同。
(1)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要采取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這就是提示義務。企業銷售產品,一般都會有免責條款。怎樣提示呢?可將免責條款用大的字體、黑體字印在合同中比較顯眼的地方,或者是用顯眼的文字要對方注意合同中第幾條的免責條款,沒有履行提示義務,該免責條款無效。
(2)在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已直接違反了公平原則,當然無效,因為對方的主要權利都沒有了,加重對方責任,這樣權利義務不對等,也違反了公平原則,也應無效,免除其責任,應理解是免除其全部責任,而不是一般的免責條款。
(3)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格式合同與合同示范文本不同,示范文本完備,可協商。但當事人沒有義務必須使用示范合同文本訂立合同,只是參照,有些機關要求必須按示范合同文本簽訂合同,這是違法的。
(三)其他形式
它又分為默示形式和視聽資料形式。
視聽資料主要為錄象和錄音,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證據有關方面的規定,對方對視聽資料沒有異議,則可以認定。
如一方有異議,則要具備三個條件才能認定:
1、要以合法方式取得,如鍋爐廠案件,偷錄電話中的通話;
2、要有其他證據佐證;
3、要沒有疑點。
綜上所述,訂立合同的方式主要有口頭形式與書面形式兩種??陬^形式一般出現在現金交易或數額較小的交易。而書面合同是以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合同形式。多以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有形地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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