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是指民事主體因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所有爭議。涉及民事合同爭議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范疇:
1、前合同階段:合同談判、盡職調查、文案的起草、合同審核等;
2、履行階段:指導及監督履行、參與合同的履行、證據保留、函件發放等;
3、爭議及后續階段:調解和解、保全、訴訟或者仲裁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方式:
1、對于合同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部分案件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但在一定條件下,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災害、戰爭、社會異常事件等。因不可抗力單方行使解除權的一方需要承擔舉證責任,說明自己行使解除權的事實已經發生,而且確實不能履行。
二、在履行期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要后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遲延履行是指對方沒有正當合理理由,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或者未履行,經催告后仍不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如果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條款利益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至關重要,一方有違約行為將嚴重影響到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期待獲得的利益時,當事人可以不經催告程序單方解除合同。
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律責任: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單方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違反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應就其違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數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從上述相關條文可以看出,沒有正當理由單方擅自解除合同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但若符合上述情形的,沒過錯一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并要求過錯方承擔違約責任。單方解除合同是否需要賠償還需要結合具體的案例進行分析。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但在一定條件下,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災害、戰爭、社會異常事件等。因不可抗力單方行使解除權的一方需要承擔舉證責任,說明自己行使解除權的事實已經發生,而且確實不能履行。
二、在履行期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要后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遲延履行是指對方沒有正當合理理由,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或者未履行,經催告后仍不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如果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條款利益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至關重要,一方有違約行為將嚴重影響到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期待獲得的利益時,當事人可以不經催告程序單方解除合同。
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律責任: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單方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違反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應就其違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數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從上述相關條文可以看出,沒有正當理由單方擅自解除合同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但若符合上述情形的,沒過錯一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并要求過錯方承擔違約責任。單方解除合同是否需要賠償還需要結合具體的案例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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