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是指民事主體因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所有爭議。涉及民事合同爭議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范疇:
1、前合同階段:合同談判、盡職調查、文案的起草、合同審核等;
2、履行階段:指導及監督履行、參與合同的履行、證據保留、函件發放等;
3、爭議及后續階段:調解和解、保全、訴訟或者仲裁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方式:
1、對于合同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部分案件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采用特定合同形式有何目的?證據目的,避免合同何時成立、是否有效締結合同等事項發生爭執的發生。警告目的,避免輕率作出決定。境界線目的、信息提供目的、其他目的等。
合同形式的目的
當事人按照法律的特別規定,或者按照他們自己的特別約定,采取特定的合同形式締約時,往往要為此花費相當的時間和精力,比如在采取書面形式場合,要事先起草合同書,之后要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因而,法律僅在出于特定目的場合,始要求合同形式。當事人約定采取特定的形式,也必有特定的目的??傮w上而言,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形式,其目的大致如下:
(一)證據目的
如果當事人只是在口頭上達成合意,日后不免就是否有效地締結了合同、何時成立的合同、以何內容成立的合同等事項發生爭執。而一旦當事人將其合意作成書面形式,特別是經過簽字或者蓋章的合同書形式,雖不能說可以完全杜絕日后發生爭執,但可以大量地避免此類爭執的發生。
(二)警告目的
對于一些在法律上具有相當重要性的意思表示,通過要求形式要件,實際上是最后給當事人一次深思熟慮的機會,以避免作出草率的決定。
(三)境界線目的
形式的規定,往往還具有在合同交涉與合同締結之間劃定境界線的目的。在諸如不動產買賣之類的合同場合,當事人通常會經過長時間的合同交涉,其間當事人可能會達成一些合意,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就此很容易發生爭執。在對合同作出書面要求的場合,其答案則是顯而易見的了,當事人很容易就明白,在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之前,自己在交涉過程中單純的口頭的或信件上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上的拘束力。反過來,相對人對于這種意思表示,也應當明白是不可以信賴的。
(四)信息提供目的
在現代的立法上,出于保護消費者之類弱者的目的,往往特別要求經營者就交易內容作成書面形式交付給消費者,稱為“合同書面的作成交付義務”,尤其是就其中的關鍵事項,要求必須用明確的文字表示出來。在這種場合,書面形式還具有信息提供的目的。
(五)其他目的
除上述目的外,特定的合同形式(特別是合同書)要求還可以具有其他的目的或功能,比如包括:對合同締結及其內容的確認,合同對外的公示,特定企業對同種類合同的內容的管理,因書面化而可以使其內容對外展示等等。另外,內容經過公證的書面合同還可因此具有執行擔保的功能;而且,將締結的合同書面化,作為一種勝利成果對于當事人也還可以具有心理上的意義。在重要的合同場合,要求雙方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書上簽字蓋章,還可以具有儀式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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