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理;再審,是指人民法院為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二審再審的服務范疇:
1、二審:代為提起上訴、提供上訴意見、出庭應訴與答辯、代為和解調解等;
2、再審:代為申請再審、提供再審意見、出庭應訴與答辯、代為和解調解等。
循定律師涉及二審再審的服務形式:
1、對于二審再審代理,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委托人主張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輕委托人前期經濟壓力,也可以選擇風險代理。
《民訴法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申請保全人申請續行財產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那么,二審審理中,當事人向哪個法院申請續封?
一、根據法律的規定,應當向二審法院申請
《民訴法解釋》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對第一審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續?;蛘卟扇⌒碌谋H胧┑模梢宰孕袑嵤?,也可以委托第一審人民法院實施。根據該規定,是二審法院出裁定書,那么就應當是向二審法院申請。至于是二審法院自行實施,還是委托第一審人民法院實施,是二審法院出了裁定書之后的具體實施問題,與訴訟當事人的申請無關。
二、司法實踐中,如果一審法院同意接受申請并裁定續封也可以
司法實踐中,有些二審法院會要求當事人向一審法院申請續封,如果一審法院能夠接受續封,并出了裁定書,這樣也可以。
第一,從《民訴法解釋》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款及其他法律的規定看,并沒有禁止(案件在二審中)一審法院出裁定書,也沒有明確應當由二審出裁定書。
第二,畢竟第一次查封是一審法院出的裁定書,也是一審法院去房產交易中心等部門辦理的查封手續,續行查封仍然由一審法院的執行局(或保全組等)實施可以避免房產交易中心等部門把續封誤解為輪候查封,一審出裁定書,一審實施查封效果上會更好(缺點是一審還要啟動一個已經審結的案子,當事人的申請書、裁定書已經不能在一審法院歸檔,只能再移送到二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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