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理;再審,是指人民法院為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二審再審的服務范疇:
1、二審:代為提起上訴、提供上訴意見、出庭應訴與答辯、代為和解調解等;
2、再審:代為申請再審、提供再審意見、出庭應訴與答辯、代為和解調解等。
循定律師涉及二審再審的服務形式:
1、對于二審再審代理,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委托人主張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輕委托人前期經濟壓力,也可以選擇風險代理。
— 基本案情 —
王某自2009年1月任發包方嘉華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6月以后,王某不再擔任嘉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包方安廣廈公司在二審審理中提交了一份標稱時間為2010年4月28日的《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該合同是否存在倒簽,關系到王某收取巨款的行為是否構成職務行為這一關鍵事實。
一審未作文件形成時間鑒定,二審為了查明這一關鍵事實,準許了嘉華公司的鑒定申請。安廣廈公司在二審鑒定后再次提交內容與上述合同一致的施工合同要求重新鑒定,并且不能說明合理理由,因此二審不準許重新鑒定。
— 爭議焦點 —
二審為查明了關鍵事實可否準許當事人的鑒定申請?
— 律師指出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關于“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的規定,嘉華公司有權就安廣廈公司提交證據的形成時間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準予鑒定。
本案中,安廣廈公司提交證據的形成時間關系到案涉《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否存在倒簽,也即確認簽訂合同的行為是王漢純個人行為還是公司行為的關鍵事實的認定,二審合議庭經評議準許嘉華公司的鑒定申請,并不違反法律規定。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的規定,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應予準許重新鑒定的法定情形外,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重新鑒定。
本案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具有相應資質,法院委托程序合法,移送鑒定的檢材、樣材客觀真實,鑒定的依據和技術手段經過質證、辯論,鑒定意見明確,形式合法。
也就是說,二審為查明了關鍵事實雖然可準許當事人的鑒定申請。但安廣廈公司未提交充足證據證明本案存在應予準許重新鑒定申請的法定情形,所以二審判決不準許安廣廈公司的重新鑒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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