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理;再審,是指人民法院為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二審再審的服務范疇:
1、二審:代為提起上訴、提供上訴意見、出庭應訴與答辯、代為和解調解等;
2、再審:代為申請再審、提供再審意見、出庭應訴與答辯、代為和解調解等。
循定律師涉及二審再審的服務形式:
1、對于二審再審代理,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委托人主張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輕委托人前期經濟壓力,也可以選擇風險代理。
— 基本案情 —
原告吳梅系收舊站業主,從事廢品收購業務。約自2004年開始,吳梅出售廢書給被告西城紙業有限公司(簡稱西城紙業公司)。2009年4月14日雙方通過結算,西城紙業公司向吳梅出具欠條載明:今欠到吳梅廢書款壹佰玖拾柒萬元整(¥1970000.00)。同年6月11日,雙方又對后期貨款進行了結算,西城紙業公司向吳梅出具欠條載明:今欠到吳梅廢書款伍拾肆萬捌仟元整(¥548000.00)。
因經多次催收上述貨款無果,吳梅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西城紙業公司支付貨款251.8萬元及利息。被告西城紙業公司對欠吳梅貨款251.8萬元沒有異議。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西城紙業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吳梅貨款251.8萬元及違約利息。宣判后,西城紙業公司向提起上訴。
二審審理期間,西城紙業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與吳梅簽訂了一份還款協議,商定西城紙業公司的還款計劃,吳梅則放棄了支付利息的請求。同年10月20日,西城紙業公司以自愿與對方達成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撤回上訴。
法院裁定準予撤訴,后因西城紙業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協議,吳梅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一審判決。法院對吳梅申請執行一審判決予以支持。西城紙業公司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執行監督,主張不予執行原一審判決。
— 裁判結果 —
上一級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號復函認為:根據吳梅的申請,一審法院受理執行已生效法律文書并無不當,應當繼續執行。
— 律師指出 —
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一旦法院裁定準予其撤回上訴,一審判決即為生效判決,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二審期間雙方在自愿基礎上達成的和解協議屬于雙方當事人訴訟外達成的協議,未經人民法院依法確認制作調解書,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案件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準許撤回上訴的,該和解協議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調解書,屬于訴訟外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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