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理;再審,是指人民法院為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二審再審的服務范疇:
1、二審:代為提起上訴、提供上訴意見、出庭應訴與答辯、代為和解調解等;
2、再審:代為申請再審、提供再審意見、出庭應訴與答辯、代為和解調解等。
循定律師涉及二審再審的服務形式:
1、對于二審再審代理,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委托人主張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輕委托人前期經濟壓力,也可以選擇風險代理。
準確界定二審裁判文書的生效日期至關重要,因為它決定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時間、申請執行的時間,決定了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起算點,從而影響著被執行人的債務范圍,此外,它還可能與利害關系人民事權益密切相關。那么,二審裁判文書的生效日期如何計算?
— 基本案情 —
龐泰公司與中藝華柏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一審判決書,中藝華柏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龐泰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中藝華柏公司在執行程序中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的民事裁定書。
后中藝華柏公司因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企業年度年檢,被工商局吊銷了營業執照,并責令股東限期對企業進行清算。趙某、王某作為中藝華柏公司的股東,未對該公司進行清算,而是轉移、隱匿、私分企業財產并解散了企業工作人員。龐泰公司訴請法院判令中藝華柏公司的清算義務人趙某、王某對中藝華柏公司的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趙某、王某既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亦未參加庭審。
— 裁判結果 —
法院經審理判決判決:被告趙某、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龐泰公司給付貨款188682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雙倍計算,自……至實際付清之日);
— 律師指出 —
本案中,中藝華柏公司未履行生效判決,應承擔遲延履行生效判決期間所產生的雙倍罰息,而該罰息計算的前提和基礎是確定判決生效的日期。
關于二審裁判文書的生效日期,有人認為是裁判作出之日;有人認為是二審判決宣判之日;筆者認為是二審裁判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
因為自送達之日起計為判決的生效之日,不僅有利于充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且與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上訴期應自向當事人送達一審裁判文書之日起算而非自宣判之日起算的規定一致。
其次,送達的目的是使收件人了解送達文書的內容,便于其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針對實踐中無法直接交付的問題,法律也規定了擬制送達等解決方式,如公告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等。
最后,將送的之日視為判決生效之日也是司法機關的主流意見,如最高院于1998年的一個復函曾提到:你院作出的xx號民事判決系一審判決,應于我院xxx號民事判決書送達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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