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理;再審,是指人民法院為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二審再審的服務范疇:
1、二審:代為提起上訴、提供上訴意見、出庭應訴與答辯、代為和解調解等;
2、再審:代為申請再審、提供再審意見、出庭應訴與答辯、代為和解調解等。
循定律師涉及二審再審的服務形式:
1、對于二審再審代理,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委托人主張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輕委托人前期經濟壓力,也可以選擇風險代理。
— 基本案情 —
2015年,王某與盧某、開發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一審判決盧某償還王某借款本息。盧某不服上訴,二審維持。2017年,王某申請再審。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本案中,一審判令盧某償還王某借款本息,王某對此未提出上訴,應視為王某接受一審判決結果。盧某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王某針對盧某上訴請求及理由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二審僅審查盧某上訴請求,并作出相應判決,符合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現王某提出再審請求,主張一、二審判決遺漏事實、損害其合法權益,明顯與其在本案一審判決后未上訴和二審訴訟期間要求維持一審判決行為相悖,且二審判決駁回盧某上訴請求,維持原審判決,并未改變一審判決對王某權利的判定,故王某再審申請缺乏再審利益。
— 裁判結果 —
最高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裁定駁回王某的再審申請。
— 律師指出 —
依法律規定,兩審終審制是我國民事訴訟基本制度。
當事人如認為一審判決錯誤的,應提起上訴,通過二審程序行使訴訟權利。即應首先選擇民事一審、二審程序尋求權利救濟,它們才是民事訴訟審級制度設計內的常規救濟程序。而再審程序屬于特別救濟程序,是針對生效判決可能出現的重要錯誤而賦予當事人的,需在窮盡了常規救濟途徑后,仍認為生效裁判有錯誤的,才可向法院申請再審。
法院一般認為:對于一審勝訴或部分勝訴的當事人未提起上訴,二審判決維持原判且該當事人在二審中明確表示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的當事人,已經不再具有再審利益,所以通常對其再審請求不予支持。所以,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滿意的,即使對方已經上訴,自己也要謹慎對待對待上訴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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