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理;再審,是指人民法院為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二審再審的服務范疇:
1、二審:代為提起上訴、提供上訴意見、出庭應訴與答辯、代為和解調解等;
2、再審:代為申請再審、提供再審意見、出庭應訴與答辯、代為和解調解等。
循定律師涉及二審再審的服務形式:
1、對于二審再審代理,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委托人主張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輕委托人前期經濟壓力,也可以選擇風險代理。
— 基本案情 —
2011年,銀行訴請貿易公司及肖某、擔保公司等連帶償還借款本息。2012年,兩審裁判均以擔保公司騙取貸款涉嫌經濟犯罪為由,裁定駁回銀行起訴。2014年,再審程序中,銀行申請撤回原審起訴。
— 裁判結果 —
法院經審查,裁定準許銀行撤回起訴。
— 律師指出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38條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準許撤訴的,應當一并裁定撤銷一審裁判。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410條規定:“一審原告在再審審理程序中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裁定準許撤訴的,應當一并撤銷原判決。一審原告在再審審理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銀行撤訴申請系當事人對自身訴訟權利的處分,且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情形,亦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依前述司法解釋規定,予以準許,故裁定準許銀行撤回起訴。
所以,一審原告在再審審理程序中可申請撤回起訴,但需遵守經當事人同意、法院審查、一審裁判撤銷、禁止再訴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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