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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法院依職權對調解書再審后,可裁定終結再審程序

          發布時間:2019-03-11 14:47
          作者:都燕果律師

          【基本案情】

          2012年,楊某與某辦事處經法院調解,達成楊某賠償辦事處損失450萬元的調解書。2015年,法院依職權再審,經再審后認為無需改判。

          【裁判結果】

          法院再審后認為無需改判,裁定終結再審程序。

          【律師指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09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調解書裁定再審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當事人提出的調解違反自愿原則的事由不成立,且調解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二)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所主張的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終結再審程序。前款規定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的調解書需要繼續執行的,自動恢復執行。

          法院依職權對生效調解書啟動再審程序,性質上類似于檢察院抗訴啟動的再審程序,故經再審后認為原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會參照前述司法解釋的規定,裁定終結再審程序。

          所以,法院依職權對生效調解書啟動再審程序,經再審后認為原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一般會裁定終結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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