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理;再審,是指人民法院為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二審再審的服務范疇:
1、二審:代為提起上訴、提供上訴意見、出庭應訴與答辯、代為和解調解等;
2、再審:代為申請再審、提供再審意見、出庭應訴與答辯、代為和解調解等。
循定律師涉及二審再審的服務形式:
1、對于二審再審代理,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委托人主張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輕委托人前期經濟壓力,也可以選擇風險代理。
【基本案情】
2012年,楊某與某辦事處經法院調解,達成楊某賠償辦事處損失450萬元的調解書。2015年,法院依職權再審,經再審后認為無需改判。
【裁判結果】
法院再審后認為無需改判,裁定終結再審程序。
【律師指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09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調解書裁定再審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當事人提出的調解違反自愿原則的事由不成立,且調解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二)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所主張的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終結再審程序。前款規定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的調解書需要繼續執行的,自動恢復執行。
法院依職權對生效調解書啟動再審程序,性質上類似于檢察院抗訴啟動的再審程序,故經再審后認為原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會參照前述司法解釋的規定,裁定終結再審程序。
所以,法院依職權對生效調解書啟動再審程序,經再審后認為原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一般會裁定終結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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