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理;再審,是指人民法院為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二審再審的服務范疇:
1、二審:代為提起上訴、提供上訴意見、出庭應訴與答辯、代為和解調解等;
2、再審:代為申請再審、提供再審意見、出庭應訴與答辯、代為和解調解等。
循定律師涉及二審再審的服務形式:
1、對于二審再審代理,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委托人主張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輕委托人前期經濟壓力,也可以選擇風險代理。
【基本案情】
2015年,一審法院判決趙某給付王某借款。趙某不服,提起上訴,因未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法院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趙某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
【裁判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裁定駁回趙某的再審申請。
【律師指出】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案件包括:
①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
② 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只有當事人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錯誤的案件才可以申請再審。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不成立,或者當事人申請再審超過法定申請再審期限、超出法定再審事由范圍等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的申請再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上述規定體現了可以申請再審的裁定范圍,可以看到其中不包括按自動撤回上訴的裁定。但是,法律規定申請再審的對象為生效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因未交納上訴費,二審法院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后,生效的是一審判決。
所以,因未交納上訴費,二審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當事人可根據法律規定,對一審生效判決申請再審,而不能對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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