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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當事人就一審或二審生效裁判,可以申請再審的次數

          發布時間:2019-03-11 13:31
          作者:都燕果律師

          — 基本案情 —

          2013年,建筑公司因其與開發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不服二審生效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裁定駁回。2014年,建筑公司以其從供貨商處找到施工圖紙、發現新證據為由,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 裁判結果 —

          法院受理后,裁定終結審查。

          — 律師指出 —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即當事人通過申請再審尋求在審判監督程序中改變原判決、裁定的,只能是針對經一審或二審的生效判決、裁定。在法院依法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后,當事人無權再次申請再審,只能依《民事訴訟法》第209條第1款第1項規定,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

          本案中,建筑公司已于2013年提出再審申請并被駁回,故其2014年提出的再審申請,被依法裁定終結審查。所以當事人申請再審被駁回后,只能依法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即當事人就生效裁判只能申請再審一次,再次申請再審的,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法院也會裁定終結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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