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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于歡案”始末梳理

          發布時間:2017-09-29 11:55

          隨著5月27日“于歡案”在山東省高級法院二審開庭的結束,“于歡案”再一次的占領了各大新聞媒體的頭條?;厥走@一案件,從案件開始發酵時各大新聞媒體和專家學者的紛紛表態,到持續發酵階段民意與司法的互動、全民法律意識覺醒,再到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負責人就“于歡案”答記者問中認為:于歡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起訴書和一審判決書對此均未予認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應當通過第二審程序依法予以糾正?;仡欉@一案件的每次進展,無不彰顯了法治的進步,接下來我們也將期盼最終的宣判結果,下面我們將先帶大家一起來還原下這樁案件的始末:

          一、案情回顧

          2016年4月14日,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的負責人蘇銀霞及其子于歡,因高利貸欠款未還清,在其公司的辦公室內被十余人限制人身自由催要欠款,期間于歡及其母親受到極端侮辱,于歡刺傷四人,其中一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于歡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7年5月20日,于歡案二審庭前會議召開。

          2017年5月27日,于歡案二審公開開庭審理,該案待合議庭評議后,將定期宣告裁判。

          二、新聞報道

              2017年3月23日南方周末以“刺死辱母者”為題對“于歡案”進行了報道,案件一經報道,立即引發社會極大關注,輿論圍繞著于歡行為的法律定性及是否構成正當防衛全面爆發,隨后多家媒體都對該案進行了進一步的報道。

          在很多人看來,于歡的行為不僅僅是一個法律上的行為,更是一個倫理行為。而對于判決是否合理的檢視,也正顯示出在法律調節之下的行為和在倫理要求之下行為或許會存在的沖突,顯示出法的道理與人心常情之間可能會出現的罅隙。

          可以看到,無論是從公開的形式,還是公開的程度,都體現出了二審法院的主動、負責、坦誠,公眾此前對于歡案的種種疑慮、猜測甚至揣測,將會在這種公開的過程中,漸漸得到印證、釋放、消弭。事實證明,山東省高院回應公眾的期望,通過二審公開開庭審理,給社會交上一份有誠意的答卷。于歡案二審庭審,讓我們聽到了法治前進的足音。

          備受社會關注的于歡故意傷害案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法庭采用全程微博直播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庭審實況,成為近年來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的又一案例。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對司法機關尤其是手握法槌的法官來說,是一項崇高的要求。其中不僅有法律和程序的要求,也有情理要求和人心訴求。

          三、罪名精釋

          1、扣押、拘禁他人強索非法債務的行為如何定罪處罰

          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2、關于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的適用問題

          毆打、侮辱情節如果發生在非法拘禁行為尚未開始之前或者已經結束之后,與拘禁本身并無聯系,如果該毆打、侮辱行為能夠獨立構成傷害罪、侮辱罪,則應與非法拘禁罪實行數罪并罰。如果不能夠獨立成罪,也不應納入非法拘禁罪來作為法定從重情節。

          作為法定從重情節的毆打、侮辱行為,應該是指一般的毆打、侮辱行為。如果毆打、侮辱行為情節嚴重,已獨立構成傷害罪、侮辱罪,則應以非法拘禁罪和傷害罪、侮辱罪實行數罪并罰。

          3、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如何界分

          司法實踐中,在認定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時,應當綜合考察案件的客觀事實,不能僅依據行為人的供述來認定。具體而言,有必要將以下因素納入考察的范圍:(1)打擊部位(2)犯罪工具。(3)打擊強度與行為的節制性。(4)行為的危險性及其程度。(5)事件起因、行為動機以及有無預謀。(6)犯罪之后的態度與表現。

          4、《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1995年第1期裁判規則:司法實踐中,判斷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根本標準是行為人的行為是否超出了"必要限度"。行為人對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正在實施侵害的行為采取不超過必要限度的制止性的損害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四、百家爭鳴

          “于歡案”一經報道后持續發酵,專家學者們也各自就“于歡案”發表評論和意見,縱觀各家觀點,主要圍繞著于歡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具體分為以下幾種觀點及相關代表學者:

          1、正當防衛

          周光權(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在持續侵害的場合,因為不法侵害的危險具有特殊性,防衛人按照《刑法》第20條第3款做無罪辯解的可能性高度存在;退一步講,即便防衛人求助于特殊防衛的規定無望,但在根據前述判斷規則能夠肯定持續侵害場合的防衛行為并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時,無論防衛后果是否屬于重大損害,司法上也可以依照《刑法》第20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認定反擊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從而宣告防衛人無罪。

          徐昕(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刺死辱母者案,應定性為正當防衛,從現有資料來看,預防的防衛手段應該在合理限度內,被害人若不自行耽誤救治,并不會死亡。

          馬長生(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于歡的防衛行為發生在被拘禁、被侮辱的現場,而且是在被諸多所謂討債人暴力禁止他和母親離開現場,很可能繼續遭受毆打、侮辱情況下,采取的自救和防衛措施,具有合理性與合法性,構成正當防衛。

          2、正當防衛過當

          趙秉志(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結合本案,于歡構成防衛過當,判決書認為不存在防衛的前提,不構成防衛的緊迫性是不對的。應當以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定性,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阮齊林(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于歡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另為索債而扣押人質,屬于非法拘禁犯罪行為,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邱興?。ê蠋煼洞髮W法學院特聘教授):本案中,盡管針對侮辱與毆打行為的防衛前提在警察到達后即以不復存在,但針對尋釁滋事與非法拘禁的防衛前提則即使在警察離開后依然存在。具有一般防衛的前提條件,但超過必要限度的傷亡后果,符合防衛過當的成立條件。

          李翔(華東政法大學教授):于歡屬于防衛性質,防衛過當,屬于責任減輕事由,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羅翔(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于歡目睹母親遭受凌辱,用水果刀刺傷4人,并導致其中一人死亡,以防衛過當論處是比較合適的。

          童之偉(華東政法大學教授):于歡和他母親的身體和人格長時間收到嚴重的不法侵害,在民警棄他們母子等人而去的絕望時刻奮起反抗,其行為應當被認定為正當防衛,但造成1死2重傷1輕傷的后果構成防衛過當。

          3、相關理論探討

          陳光中(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就現有公開信息而言,于歡案定罪量刑時明顯不公正甚至是錯誤的,如果最終認定于歡構成正當防衛且沒有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那一審就完全錯了。

          高長見(中共中央黨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即使于歡構成故意傷害罪且不屬于正當防衛,仍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⑴被害人有重大過錯;⑵行為人存在正當防衛的可能;⑶于歡屬于激情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袁彬(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于歡是“情緒犯”其行為具有明顯的防衛性質,應認定為防衛過當。

          李擁軍(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司法是解決社會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矛盾的活動,因此它們都不應該偏離基本的人情、民情和常理,因為它們本身就是法理、法意的一部分。于歡的行為顯然是合倫理但不合法理的行為,判決理由中少了“情”字。

          五、案件進展

          3月26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山東省公安廳、山東省檢察院等部門集中發聲:將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審查該案。3月29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消息稱:于歡故意傷害一案,合議庭已于3月28日通知于歡的辯護人,被害人杜志浩的近親屬、被害人郭彥剛的訴訟代理人到我院查閱案卷。

          5月26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公布于歡案處警民警調查結果:案發當晚處警民警不涉嫌職務犯罪。

          5月27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于歡故意傷害案,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履行職務。二審庭審中,檢方認為,一審公訴、判決適用法律有誤,于歡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最高檢發文指出,二審檢察官充分闡述了最高檢調查組和山東省高檢的共同意見,“防衛過當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通過二審程序依法予以糾正。

          “于歡案”二審庭審結束后最高檢負責人就發布了案件的調查結果,從庭審直播到答疑環節力踐司法公開,用公開連接輿論和司法,讓群眾在案件中感受公平正義,法律不是冰冷的機器,要傾聽、感受并尊重民意,“于歡案”從最初一邊倒的倫理支持,到現在的還原客觀事實,尊重法律的理性分析,讓我們更加重視在案件處理中去平衡法理、情理和倫理,很欣慰以“于歡案”為例的每一次進展,都感受到法治沉穩前進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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