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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深圳鸚鵡案——鸚鵡說:一切都怪我咯

          發布時間:2017-09-12 11:53

          就如同幾百年前伽利略說“給我一根杠桿,我就可以撬動地球”一樣,深圳市寶安區法院在2017年3月30日所作出的一則刑事判決,同樣的讓人覺得匪夷所思。

          深圳打工者王鵬,因構成“非法出售珍貴、瀕臨野生動物罪”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了五年有期徒刑。每年因違法而被判處該罪的罪犯不再少數,而王鵬顯然成為了例外,其妻子將此消息在微博上一公布,當即有了“一方有難,八方呼應”的架勢,無論是普通群眾,還是法律人士,都紛紛給出了自己的見解和看法。

          支持者認為法有規定在先,違反了當然構成違法,反對者認為,我國現行的法律在對野生動物保護方面的規定滯后, 而法院在法律的適用上機械僵滯,因此是典型的罪責刑不相適應。

          那么,王鵬是否正如人們所言其行為不構成犯罪,法院又是否如人們所說的那樣作出了荒唐判決,隨著探討的推進,案情的脈絡逐漸清晰,爭議焦點也日漸明了。

          2014年,深圳打工者王鵬在工廠里撿到一只鸚鵡,飼養了一只鸚鵡,并對飼養鸚鵡產生的極大的愛好,后來其自己利用互聯網,自學飼養和繁育鸚鵡的方法,后又買回一只進行配對,孵化五十只鸚鵡,其飼養行為僅僅是處于個人愛好,僅供娛樂,而無任何牟利的意圖,直至妻兒生病住院,而不得已出售其中兩只鸚鵡,卻不料禍不單行,妻兒還未走出病房,自己卻走入了牢房。

          筆者認為,爭議的核心焦點應落足于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認定標準上,因此本文主要就涉案鸚鵡是否屬于《刑法》所保護的對象進行探討。

          一、飼養鸚鵡的行為并無特別,那么王鵬的獲刑又從何而來呢?

          究其根源就在于涉案鸚鵡為綠頰錐尾鸚鵡、和尚鸚鵡、非洲灰鸚鵡。

          而這三類鸚鵡均為《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中所列舉的野生和馴養繁殖物種,同時,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該公約所列物種受《刑法》條款保護?!缎谭ā返?41條規定: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因此,從條文上看來,涉案鸚鵡自然落入刑法保護對象,王鵬的買賣行為自然受到刑法的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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