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
《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p>
二、加大對未成年人保護力度
新增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改奸淫幼女罪,對奸淫不滿10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等嚴重情形明確適用更重刑罰,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修改猥褻兒童罪,增設第二檔法定刑并以列舉加概括的方式確定適用條件,進一步明確對猥褻兒童從重懲處的具體情形,包括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猥褻手段惡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