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包括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無罪、罪輕、罪名等方面的合法辯護。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范疇:
1、偵查階段:陪同自首、會見當事人并了解案情、申請取保候審、提供法律意見;
2、審查起訴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法律意見等;
3、審判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答辯意見、出庭辯護、附帶民事部分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形式:
1、對于刑事辯護,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階段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特殊情況下,協商辯護費。
A乘坐公交車前往某地,當公交車行駛至某大廈附近時(附近有來往的行人,但人數不多),A要求公交車司機B停車開門。B答復稱公交公司有規定,非公交站臺不能隨便停車,遂拒絕了A的要求繼續行駛。A氣急敗壞,沖到B的駕駛室旁邊,大聲斥責B,同時推搡B的胳膊,B當即采取緊急剎車措施。乘客C目睹了這一過程,欲從車廂中部上前制止,卻因剎車的巨大慣性從車廂中部沖到了前部,摔倒在前排位置,指左肘關節、左腹部、左髂骨處軟組織挫擦傷(輕微傷)。經查,司機遭受輕微傷。
A的行為已危及公共安全并導致C損傷,但公安機關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具體危險犯,當時的情況A的行為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認定此罪將違反罪刑法定原則,A的行為屬于無事生非,并導致他人輕微傷,構成尋釁滋事罪。
律師點評:公安機關這就是對尋釁滋事罪的過分濫用,類似的犯罪全部往口袋罪里面裝,本案明顯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乘坐公交車過程中明知阻撓司機正常行駛會使公交車和乘客們的安全處于危險狀態,仍對司機進行推搡,此時該行為已經具有與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具有相當性危險,雖然最后造成乘客C輕傷以下,但是此罪是具體危險犯,侵害的法益是不特定行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已經達到入罪標準。同時也沒有違反罪刑法定的原則。應認定A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實踐中經常有這種案例,目前司法機關已經形成了固定的判法,A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是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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