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包括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無罪、罪輕、罪名等方面的合法辯護。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范疇:
1、偵查階段:陪同自首、會見當事人并了解案情、申請取保候審、提供法律意見;
2、審查起訴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法律意見等;
3、審判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答辯意見、出庭辯護、附帶民事部分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形式:
1、對于刑事辯護,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階段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特殊情況下,協商辯護費。
被害人王某奎,五十歲,2020年4月21日與離職女員工在其單位宿舍發生性關系,被老板楊統朋發現后發生爭執,并有輕微的肢體沖突,跳窗位置距離地面大概六米,摔傷后送往醫院救治,院方診斷為“重度顱腦損傷”,最終醫治無效身亡。被告楊統朋稱女員工已經離職,怕單位宿舍中有物品遺失才不讓走。
山東高唐縣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楊統朋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律師觀點:法院判決存在諸多不合理之處。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犯非法拘禁罪10年6個月,用的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條例。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生自由權,是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一般拘禁12小時以上可以立案。
本案中根本沒有出現非法拘禁的情形,兩邊發生了口角,在這短短的時間內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還遠遠達不到觸犯非法拘禁罪的標準,因此不能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論處。其次,在刑法中自殺行為只有兩種可歸責給別人,一是虐待罪,二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本案中被害人王某奎自己跳樓,損害結果與被告沒有因果關系,所以被害人跳樓身亡的損害結果也不能歸責于被告楊統朋,這屬于被害人自陷風險。
綜上,本案不存在任何犯罪行為,檢察院在起訴階段就應做出不起訴決定,法院在審判階段應作出無罪判決,但最后一審法院卻做出了10年6個月有期徒刑的判決,實在是令人費解,法官和檢查官的法律知識水平都有待提高。目前被告及家屬已經上訴,等待二審法院的最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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