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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刑事案件中立功的認定

          發布時間:2020-02-18 14:49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司法解釋的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應當認定為具有立功表現。在具體掌握上,應當注意以下情況:

          1.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行為,既指為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提供重要線索的行為,也包括直接協力抓獲的行為。對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向司法機關提供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藏匿地點、電話號碼等線索的,一般需以進一步實施了帶領司法人員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行為為認定立功的條件;如果所提供的線索十分清楚沒有必要“帶捉”,且司法機關據此抓獲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亦可以認定為具有立功表現。

          2.已經自首的共同犯罪人如實供述同案犯的戶籍地址、常住居所,或者與其共同犯罪行為有關的電話號碼、聯絡暗號等,且為司法機關抓獲同案犯所利用的,一般可以作為其如實交代共同犯罪事實來看待,不宜另行認定具有立功表現。如果其所提供的是司法機關按照正常工作程序無法掌握的同案犯的藏匿地址、電話號碼等線索,且帶領司法人員抓獲了同案犯、或者積極實施誘捕等協助行為抓獲了同案犯的,可以在認定自首的同時,一并認定具有立功表現,依法給予從寬處罰。

          3.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將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或同案犯的有關線索告知親屬,其親屬據此查找尚未歸案的犯罪嫌疑人或同案犯,并協助公安人員抓捕成功的,可以認定提供線索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立功表現,依法給予從寬處罰。

          4.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后,另行交代自己窩藏、包庇其他犯罪嫌疑人,并協助司法機關將其抓獲的,一般應當認定窩藏、包庇罪成立自首,依法給予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如果因此抓獲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且協力抓捕行為作用突出的,也可以在依法認定窩藏、包庇罪成立自首的同時,一并認定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給予從寬處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檢舉他人窩藏、包庇自己的犯罪事實,查證屬實的,可以依法認定具有立功表現,酌情從寬處罰。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動投案、如實交代罪行中檢舉他人窩藏、包庇自己的犯罪事實,也查證屬實的,可以將檢舉行為視為如實交代行為的一部分,依法認定自首,予以從寬處罰,勿需另行認定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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