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包括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無罪、罪輕、罪名等方面的合法辯護。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范疇:
1、偵查階段:陪同自首、會見當事人并了解案情、申請取保候審、提供法律意見;
2、審查起訴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法律意見等;
3、審判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答辯意見、出庭辯護、附帶民事部分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形式:
1、對于刑事辯護,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階段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特殊情況下,協商辯護費。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通與被害人夏某(十六歲)在交往的過程中,被告人王某產生了向夏某要錢的念頭。被告人王某伙同郭某以借款、辦急事等為名多次向夏某要錢,夏某背著父母把父母放在家中的2500元人民幣拿出給王某、郭某。6月份一天,被告人王某與郭某商量向被害人夏某要錢,后二人又找到被告人汪某和李某,并向二人講準備向夏某要錢。后四人找到了被害人夏某,被告人王某先以去外地為名,向夏某要800元錢,夏某不同意給。被告人王某便指使郭某、李某和被告人汪某嚇唬夏某,郭某還手掂磚頭假裝要打夏某,被告人王某假裝從中勸說,讓夏某回家拿錢,夏某心中害怕,被迫回家拿了800元錢給被告人王某。
爭議:
關于被告人王某、汪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主要有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王某、汪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王某、汪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汪某犯搶劫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和六個月,罰金1000元 。
律師分析:
關于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分界限有以下幾點
1、搶劫罪的威脅是當著被害人的面,由行為人直接發出的;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是當面發出的,也可以是通過書信、電話、電報等形式發出的,可以是行為人本人發出,也可以是通過第三人發出。
2、搶劫罪的威脅是揚言當場實施,威脅的內容當場可以實施的;敲詐勒索罪的威脅一般是揚言將要實施,并不一定當場實施,威脅的內容可以當場能夠實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個時間才能實施。
3、搶劫罪是迫使被害人當場交出財物;敲詐勒索罪迫使被迫交出財物的時間、地點,可以是當場,也可以是在以后指定的時間、地點交出。
4、搶劫罪占有的財物只能是動產,敲詐勒索罪占有的財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
5、搶劫罪除使用威脅手段外,還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往往同時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敲詐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不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
6、判斷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應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財物的當場是否采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為標準,不管是否得到財物均構成搶劫罪;敲詐勒索罪的構成只有犯罪數額較大時,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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