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包括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無罪、罪輕、罪名等方面的合法辯護。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范疇:
1、偵查階段:陪同自首、會見當事人并了解案情、申請取保候審、提供法律意見;
2、審查起訴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法律意見等;
3、審判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答辯意見、出庭辯護、附帶民事部分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形式:
1、對于刑事辯護,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階段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特殊情況下,協商辯護費。
— 基本案情 —
朱某因去準備廣州做一筆生意,特邀蔡某等幾個朋友來家飲酒相送,朋友高某提出要朱某從廣州捎回一臺電腦,在提出先給錢時,朱某聲稱不用先給錢,并從沙發底下取出腰包,露出很多錢讓眾人觀看,隨后又將腰包當眾放回原處。
第二天上午,蔡某乘朱某去火車站購買車票家中無人之機,撬門將腰包竊走,內有偽造人民幣2.3萬元。兩個月后,被告用所盜的假幣1000元購買商品時,經營員檢驗是假幣且數量較大,將蔡某扭送到公安機關。隨后,朱某也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并承認被盜的是假人民幣。
— 爭議 —
對蔡某盜竊假幣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蔡某的行為構成持有、使用假幣罪。
蔡某實施盜竊主要目的在于使用,其侵犯的是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而不是公私財產所有權,蔡某作為成年人,應當能區分其所盜之物為假幣。在其應知是假幣情況下,而使用之購買商品,其行為符合持有、使用假幣罪,盜竊只是一種手段。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理由是:被告人盜竊的是假人民幣,沒有實際價值,不能體現盜竊罪侵犯的客體。因此,這種盜竊假幣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另外,如果蔡某在盜竊時不知是假幣,而發現是假幣并使用,則構成持有、使用假幣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第一,蔡某以為朱某腰包里的是真人民幣,并采取秘密竊取的方法非法占有,完全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被告人把假幣當成真幣盜走,是對象錯誤的未遂,屬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第二,對象錯誤未遂與其他犯罪未遂形式上的雖存在差異,但并無本質區別,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
— 結論 —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蔡某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理由如下:
1、蔡某得知朱某聲稱有錢后,以為是真人民幣,即產生非法占有有目的,并趁朱某不在時,撬門入室,秘密竊取,而且數額巨大,完全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至于蔡某把假幣當真幣盜走,沒有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是由于他對盜竊對象認識錯誤所造成的,這在刑法理論上屬于對象不能犯,屬于犯罪未遂的形態之一。
2、本案雖然屬對象不能犯未遂,但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被告人蔡某有明顯的盜竊財物故意,而且是入室盜竊,數額巨大,全部盜竊犯罪活動已經實施終了。僅因對象錯誤而未遂。其犯罪情節是嚴重的,應當依法受刑法追究。但考慮到其犯罪屬于對象不能犯未遂,在量刑時可以考慮適當從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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