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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人身權利 | 同事陰險背刺“差點失業”,法律上如何定義這些行為?

          發布時間:2020-07-31 10:33

          近日,熱播劇《三十而已》中的許多精彩劇情成為熱搜話題,在貼近日常生活的同時還反映出了一些網友熱議的法律問題。

          王漫妮是一家商場專柜的銷售,在她要升職的時候,遭同事琳達陷害,不但升職泡湯還要面臨失業。好在好友鐘曉芹及時出現,證明了漫妮的清白。

          那么琳達一系列行為在法律上如何定義?

          王漫妮的同事琳達撿走了客人丟掉的小票,并且讓自己的朋友將折合成券1萬元的積分存到王漫妮的會員卡中。由于商場積分可以兌換為現金或消費券,員工私自兌換的行為將會面臨商場的處罰甚至是解雇。王漫妮同事琳達的這種行為嚴重侵害了王漫妮的名譽權。琳達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王漫妮的品德、聲譽的社會評價,并對王漫妮的工作造成了一定影響,這屬于法律規定的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

          名譽權,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侵害名譽權是指行為人以侮辱、誹謗等手段損害他人名譽,足以使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的行為。

          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有權維護自己的名譽免遭不正當的貶低,有權在名譽權受侵害時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民法典》在第四編“人格權”中的第五章“名譽權與榮譽權”中系統規定了有關名譽權權利:民事主體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侵害名譽權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對于認定為侵害名譽權的,基于原告的訴訟請求,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

          對于自然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后果等情況酌定賠償數額。

          王漫妮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要求琳達對所造成的影響范圍內,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恢復自己的名譽。

          在生活中,每個公民都有名譽權,享有對自己人格的社會評價不受他人干涉的權利。當我們的名譽權受到非法侵犯時,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我們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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