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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人身損害|評“段某吸煙案”

          發布時間:2020-06-23 09:31

          2017年,69歲有過心臟病史并做過心臟搭橋手術的段某吸煙,同一電梯間的楊某語言勸阻。約5分鐘后,段某倒地,經搶救無效死亡。死者家屬訴請楊某賠償。一審認為楊某不構成侵權,判決楊某應依公平原則補償原告1.5萬元后,楊某未上訴,原告上訴。

          律師點評:本案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爭論焦點在于楊某對段某在電梯間吸煙進行勸阻與段某死亡事實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以及楊某是否存在過錯。首先楊某在勸阻段某吸煙的過程語氣平和,兩人之間沒有爭吵、肢體沖突。從時間上來看,楊某的勸阻行為和段某身亡在時間上是先后順序,但兩者之間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勸阻行為本身不會導致人死亡,而楊某對段某有心臟病史做過手術并不知情,楊某的行為并不存在過錯。

          看起來法院認為楊某不構成侵權,所以適用公平責任的判決很合理,但事實上并不是這樣的。《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痹摋l適用前提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法律上因果關系,且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發生均無過錯,故本案不適用公平原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23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北景敢粚徟袥Q作出后,楊某未上訴,原告上訴,但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予改判楊某不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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