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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人身損害|法律上“被害人承諾”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發布時間:2019-11-14 11:11

          被害人承諾又稱“被害人的同意”。被害人承諾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許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權益的承諾而實施的阻卻犯罪的損害行為,可以降低行為人行為的可責性,甚至可以排除行為人行為的違法性。

          不過,并非所有被害人承諾的行為都可以阻卻違法,被害人承諾阻卻違法應當受到嚴格的限制。

          被害人承諾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要件:承諾能力

          承諾人應當能夠明確認識到其承諾行為的性質、后果、意義。承諾主體能力在刑法當中有明確規定的,應當嚴格依照刑法的規定確定;若刑法中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民法中有關行為能力的規定,并在具體考慮行為人的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等因素的基礎上聯系承諾人所處分的具體法益加以確定。

          2、主觀要件:意思表示的真實性

          承諾人必須是基于真實意思表示。基于被騙、被迫作出的承諾及戲言性承諾均無效。關于承諾事項沒有認識錯誤,僅僅是對承諾事項背后的動機有認識錯誤的,不影響承諾的效力。

          3、權限要件:個人法益的有限承諾

          被害人只能對其有處分權的事項作出承諾,并且承諾的范圍有一定限度。生命法益不屬于被害人可以承諾的對象,被害人不能承諾可能造成其身體永久性傷殘的傷害行為,也不能承諾違背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傷害行為。個人的自由權、人格權財產權法益,以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前提,始得阻卻違法性。

          4、時間要件:實行行為發生前或行為發生時

          事后的承諾于事無補,以受害人最后一次作出的承諾為準。

          5、承諾效果:經承諾實施的行為不得超出承諾預設的范圍。

          要注意的是,雖然經被害人承諾,不構成犯罪,但如果觸犯其他犯罪,則以其他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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