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及精神損害等。人身損害具體包括勞動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其他損害,如故意傷害、動物侵害等。
循定律師涉及人身損害的服務范疇:
1、工傷代理:工傷認定、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仲裁及訴訟代理等;
2、交通事故:責任預判、事故認定的復核、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3、醫療事故:封存病例、事故認定代理、因果關系及責任劃分申請、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4、其他人身損害:法律分析、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人身損害的服務形式:
1、對于人身損害,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少委托方前期經濟壓力,幫助弱勢群體,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形式。
— 案例介紹 —
某日,蔡某駕駛一輛小貨車在經過某市第一小學門口時,為躲避一輛逆行車輛將正橫穿馬路的小學生郭某撞成重傷。當時,天正在下雪,蔡某見郭某被撞倒后,立即下車,并攔了一輛出租車,將郭某送往醫院。
但由于急著搶救郭某,蔡某沒有記下逆行車輛的車牌號,并在移動郭某時,沒有標記郭某的位置,也沒有對自己車輛的剎車印痕進行遮蓋,結果被雪掩沒。公安機關在勘查現場時,因現場遭到嚴重破壞,無法認定事故發生的基本過程,無法認定事故責任。
— 律師分析 —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本案中,蔡某由于在搶救傷者的過程中沒有注意保護現場,導致責任無法認定,如果認定為故意破壞現場有些牽強。但從最終處理結果上看,對蔡某仍然十分不利。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2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由于蔡某沒有保護現場,就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是否有交通違法行為,自己是否采取了必要的處置措施,最終很有可能要承擔全部的事故賠償責任。
掃一掃在手機上閱讀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