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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勞動工傷 | 未簽訂勞動合同出現工傷,用人單位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發布時間:2019-07-08 10:57

          — 案例介紹 —

          陳某在朋友的介紹下到邳州市某水泥制品廠工作。進廠后,陳某沒有與廠里簽訂勞動合同,就在廠長的示意下干活。一天上午,陳某正在低頭攪拌水泥時,不料被吊車上掉下的空心磚砸中,造成左腿粉碎性骨折,腰部嚴重受傷。

          出事后,由于陳某沒有與某水泥制品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廠里沒有為陳某辦理工傷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險,還拒絕支付任何費用。后來在家人及親戚的多次交涉下,水泥制品廠陸續支付了相關醫藥費共1.5萬元。

          陳某剛上1個月的班,就成了殘疾人,對此,陳某和家人很想不通,而家人為了給陳某治病,已經債臺高筑。在多次與某水泥制品廠協商未果的情況下,陳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律師分析 —

          根據《勞動法》第16條、勞動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本案中,雖然陳某與水泥制品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他們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陳某到水泥制品廠工作,已經為該廠付出勞動,并接受該廠的管理、指揮和監督,而該廠向陳某支付工作1個月的工資,雙方之間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也非常明確,陳某是勞動者,水泥制品廠是用人單位,陳某與水泥制品廠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如果水泥制品廠違反上述規定,陳某完全可以要求其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

          陳某身體所受到的傷害屬于工傷,水泥制品廠應承擔賠償責任。陳某是在工作的過程中,被從吊車上掉下的空心磚砸傷身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以及第30條第1款的規定,陳某所受到的傷害應當屬于工傷,因此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此外,陳某所從事的是有關水泥制品的生產、銷售,在工作時存在潛在的危險性,而水泥制品廠作為用人單位并沒有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致使陳某在工作中受傷又不依法與陳某訂立勞動合同以及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勞動行政部門應當給予水泥制品廠一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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