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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人身權利 | 患者行使隱私權的限制

          發布時間:2019-07-08 10:43

          在患者行使隱私權的同時,會受到以下限制,即在下列情形出現時,患者的隱私權必須作必要的讓步或者放棄:

          一、公共利益的限制

          在特定情況下,比如傳染病,職業病以及一些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傷病情,醫療單位不應當以保護隱私的名義幫助患者隱瞞相關病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國家可以且應當采取干預措施。

          比如《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任何人發現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人時,都應當及時報告,不得隱瞞或者授意他人隱瞞;有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地如時通報和公布疫情。這些規定表明社會利益要高于個人利益,為公共利益而公開患者的疾病資料,不構成侵權。

          二、與本人有密切關系的第三者利益的限制

          患者的隱私權是患者的私人權利,但在其隱私內容有可能涉及與患者本人密切關系的第三人時,患者的相關隱私應當向第三方進行披露。

          患者的疾病隱私權只有在不危及他人合法權益和正當利益的前提下,才能受到保護。比如《婚姻法》中規定的一些不適宜結婚的疾病,如果本人不向第三方進行披露,那么對第三方的利益將會帶來直接或間接的損害。夫妻一方或將要結婚的一方患有某種可能影響對方利益的疾病,比如傳染性精神性疾病、遺傳性疾病、影響生育能力的疾病等時,應當告知對方而不能以隱私權為理由隱瞞事實。

          三、醫務人員知情權的限制

          在醫療活動中,醫務人員為了明確診斷患者的病情的需要,有權享有了解知悉患者的一定個人信息和全部病情的權利。比如病情起因、身體現狀、既往病史、家族史、遺傳史等等。醫護人員應當在事前先向患者說明詢問目的并對患者的隱私承擔保密義務。

          四、特定情形下對患者疾病隱私權的限制

          特定情況下,比如患者所患疾病如果經過治療,可以康復,只是由于精神受到刺激而輕率地作出拒絕治療的決定。在這種情況下,即可勸說患者改變初衷,甚至采取適度的強制性手段予以治療也不認為是侵犯了患者的醫療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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