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及精神損害等。人身損害具體包括勞動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其他損害,如故意傷害、動物侵害等。
循定律師涉及人身損害的服務范疇:
1、工傷代理:工傷認定、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仲裁及訴訟代理等;
2、交通事故:責任預判、事故認定的復核、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3、醫療事故:封存病例、事故認定代理、因果關系及責任劃分申請、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4、其他人身損害:法律分析、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人身損害的服務形式:
1、對于人身損害,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少委托方前期經濟壓力,幫助弱勢群體,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形式。
— 案例介紹 —
任某是某紡織廠的職工,由于企業經營不景氣,所在的車間被他人承包經營并與企業簽訂了承包協議。
某日任某在生產流水線上工作時,不慎被機器絞斷上肢,并造成終身殘廢。事后任某的家屬向某紡織廠提出申請工傷認定的要求,并要求支付任某住院期間的醫療費、護理費等。某紡織廠認為任某所在車間已經被他人承包,應由承包人負責,因此拒絕了任某家屬的要求。
任某家屬遂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仲裁裁定,任某屬于工傷,其勞動關系所在的紡織廠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 律師分析 —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43條第2款的規定,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本案中,雖然任某在承包的車間工作,但是其勞動關系一直在某紡織廠,該紡織廠并沒有因為車間被他人承包而與該車間工作的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因此,按照上述規定,某紡織廠應當承擔任某的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一、向所在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1款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的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本案中,某紡織廠不為任某申請工傷認定是錯誤的。任某的家屬可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在任某事故傷害發生起1年內,直接向某紡織廠所在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如果紡織廠沒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則應承擔工傷職工的醫療費和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具體包括:工傷醫療待遇;傷殘待遇;停工留薪;生活護理;工傷復發和再次發生工傷的待遇等。據此,本案中,某紡織廠應承擔任某住院期間的醫療費、伙食補助費、停工留薪的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傷殘等級享受的傷殘津貼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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