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及精神損害等。人身損害具體包括勞動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其他損害,如故意傷害、動物侵害等。
循定律師涉及人身損害的服務范疇:
1、工傷代理:工傷認定、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仲裁及訴訟代理等;
2、交通事故:責任預判、事故認定的復核、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3、醫療事故:封存病例、事故認定代理、因果關系及責任劃分申請、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4、其他人身損害:法律分析、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人身損害的服務形式:
1、對于人身損害,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少委托方前期經濟壓力,幫助弱勢群體,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形式。
— 案例介紹 —
韓某是某搬家公司小貨車司機。一日,韓某在為客戶搬家途中,因為運載的家具超出了規定高度50厘米,被執勤交警劉某攔住。劉某對其進行了處罰,并要求韓某卸貨。韓某表示卸貨將造成很多麻煩,只要不讓其卸貨,愿意當場多交罰款。經交警劉某同意,韓某當場多繳納了罰款,劉某為其出具了罰款收據。
韓某駕車繼續行駛,當其經過城鄉結合部某交叉路口時,又被交警湯某攔住。韓某說明自己已經接受處罰,并出具了罰款收據。但湯某堅持要韓某糾正其違章行為并對其處以罰款,當場制作了處罰決定書后才放行。
事后,搬家公司的法律顧問認為交警湯某對韓某進行的處罰違反了行政處罰法“一事不再罰”的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提起行政復議。
— 律師分析 —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4條第2項規定:“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梢?,我國規定裝載物的高度不應超過車廂。本案中韓某的行為應該受到處罰。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4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毙姓幜P法的上述規定確立了行政處罰過程中的重要原則即“一事不再罰”的原則。指的是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能反復處罰,否則就違背了行政執法過程中公平、公正的精神。
本案中,韓某在被交警湯某處罰前的確已經接受了一次對其違章超載行為的處罰,但韓某并沒有在接受處罰后立即糾正其違法行為,而是認為在交了罰款之后其違法行為就可以繼續下去。
事實上,交警湯某對韓某進行的處罰針對的不是韓某前一階段的違法行為,這一階段的違法行為隨著交警劉某的處罰宣告結束。韓某在接受處罰后并沒有對其超載的違法行為進行糾正,而是又實施了相同性質的違法行為。該違法行為與前一階段的違法行為是“同樣的違法行為”而不是“同一違法行為”。
因此,交警劉某與湯某處罰的不是“一事”,交警湯某對韓某的處罰沒有違反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一事不再罰”的原則,其執法行為是正確的。
本案中,韓某超載的行為本應該立即改正,但韓某心存僥幸沒有改正,相當于第二次違法,因此,湯某的處罰是正確的。并且韓某再次違法與交警劉某執法不嚴有很大的關系。交警劉某為達到當場多收罰款的目的,對當事人超額罰款,沒有按法律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糾正,是造成韓某繼續違法的原因之一。但是,韓某并不能要求劉某賠償其罰款損失,只能向其領導或主管部門反映,追究其違反職責的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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