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及精神損害等。人身損害具體包括勞動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其他損害,如故意傷害、動物侵害等。
循定律師涉及人身損害的服務范疇:
1、工傷代理:工傷認定、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仲裁及訴訟代理等;
2、交通事故:責任預判、事故認定的復核、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3、醫療事故:封存病例、事故認定代理、因果關系及責任劃分申請、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4、其他人身損害:法律分析、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人身損害的服務形式:
1、對于人身損害,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少委托方前期經濟壓力,幫助弱勢群體,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形式。
— 案例介紹 —
代某是某建筑公司的一名職工,專門從事塔吊作業。因為這項工作危險性比較大,所以,建筑公司為代某辦理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009年年底,代某參加了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組織的《工傷保險條例》學習、宣傳活動,從中了解到用人單位應該給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代某想起單位只給其辦理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沒有給自己辦理工傷保險,于是就向單位提出為自己辦理工傷保險的要求。
可單位負責人告訴代某,單位已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有關規定為代某辦理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出了工傷事故,已經有經濟上的保障和補償,無須再參加工傷保險,如果代某堅持要辦理工傷保險,那公司只能終止為代某辦理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也就是說兩種保險代某只能選擇其中一種。
— 律師分析 —
本案中,代某從事的職業是建筑吊塔工作,具有很大的人身危險性,因此,建筑公司必須根據《建筑法》第48條的規定,為代某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建筑公司也有義務為代某辦理工傷保險。工傷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險,它能夠保障因工作而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濟和經濟補償,同時還能夠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責任,這與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作用并不相同。所以,這種保險是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辦理的。
因此,代某有權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的規定要求建筑公司為代某辦理工傷保險。由此可見,該公司主張已為代某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就不需要辦理工傷保險的說法并不成立。
由于建筑公司拒絕為代某辦理工傷保險,代某有權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反映情況;如果代某對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決定不滿,也有權向上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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