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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勞動工傷 | 為職工辦理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后,是否還需辦理工傷保險

          發布時間:2019-06-26 14:42

          — 案例介紹 —

          代某是某建筑公司的一名職工,專門從事塔吊作業。因為這項工作危險性比較大,所以,建筑公司為代某辦理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009年年底,代某參加了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組織的《工傷保險條例》學習、宣傳活動,從中了解到用人單位應該給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代某想起單位只給其辦理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沒有給自己辦理工傷保險,于是就向單位提出為自己辦理工傷保險的要求。

          可單位負責人告訴代某,單位已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有關規定為代某辦理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出了工傷事故,已經有經濟上的保障和補償,無須再參加工傷保險,如果代某堅持要辦理工傷保險,那公司只能終止為代某辦理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也就是說兩種保險代某只能選擇其中一種。

          — 律師分析 —

          本案中,代某從事的職業是建筑吊塔工作,具有很大的人身危險性,因此,建筑公司必須根據《建筑法》第48條的規定,為代某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建筑公司也有義務為代某辦理工傷保險。工傷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險,它能夠保障因工作而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濟和經濟補償,同時還能夠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責任,這與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作用并不相同。所以,這種保險是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辦理的。

          因此,代某有權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的規定要求建筑公司為代某辦理工傷保險。由此可見,該公司主張已為代某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就不需要辦理工傷保險的說法并不成立。

          由于建筑公司拒絕為代某辦理工傷保險,代某有權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反映情況;如果代某對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決定不滿,也有權向上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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