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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交通事故 | 將報廢車輛出賣后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發布時間:2019-06-26 14:16

          — 案例介紹 —

          某市運輸公司將應當報廢的一輛解放牌卡車賣給一名下崗職工劉某,由于擔心交通管理局不給過戶,就沒有辦理過戶手續。劉某將其用于個體運輸業務。

          2013年6月,劉某拉了一車煤炭在國道上行駛,突然剎車失靈,將前面一正常行駛的出租車尾箱撞癟,致使出租車駕駛員孫某胸部受重創。孫某治療過程中花費醫療費13000多元。經公安機關現場勘查,認定劉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經公安機關調解,雙方達成賠償協議,劉某賠償孫某因交通事故產生的各種損失,共計3萬元。后因劉某缺乏賠償能力,賠償協議一直未履行。2013年10月,孫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劉某及肇事車輛所有人某運輸公司共同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共計35000元。

          — 律師分析 —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規定: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p>

          法律上嚴格限制即將報廢車輛的運營,對違反相關規定的也要給予嚴厲的處罰。

          在本案中,某運輸公司將應當報廢的車輛加以轉讓,客觀上造成了機動車運行的風險和交通運輸的安全隱患,構成了對社會安全和他人生命、財產權的威脅,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的責任。

          因此,運輸公司應當與駕駛員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在機動車駕駛員無力賠償的情況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還應當將該卡車強制收繳并強制報廢,沒收某運輸公司的賣車所得,并處賣車款額相等的罰款,對購買該車的劉某處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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