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及精神損害等。人身損害具體包括勞動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其他損害,如故意傷害、動物侵害等。
循定律師涉及人身損害的服務范疇:
1、工傷代理:工傷認定、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仲裁及訴訟代理等;
2、交通事故:責任預判、事故認定的復核、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3、醫療事故:封存病例、事故認定代理、因果關系及責任劃分申請、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4、其他人身損害:法律分析、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人身損害的服務形式:
1、對于人身損害,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少委托方前期經濟壓力,幫助弱勢群體,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形式。
— 案例介紹 —
甘某系北京某商場的運貨司機。一天,甘某照常前往上海運送貨物。結果汽車在運輸途中發生車禍,造成甘某下肢多處骨折。經勘驗調查,公安交警部門認定此次事故是甘某違章超車所致,應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某商場非但沒有支付病假工資等費用,而且也不為他申報工傷鑒定。
— 律師分析 —
一般情況下,構成工傷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① 工傷必須是人身傷害。
② 所受到人身傷害的人必須是與企業單位有勞動關系,即是企業的合法職工。沒有單位歸屬的無業人員或者是沒有雇工的從事個體勞動的農民、小商販、沒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一般不會存在工傷問題。
③ 工傷必須是在工作時間,由于工作原因而引發的對職工的生命健康權的損害。
④ 工傷必須是在法定條件和狀態下發生的傷害。
在本案中,司機在交通事故中受傷認定為工傷,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① 司機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
② 存在身體受到傷害的事實,這種傷害僅限于負傷、傷殘或死亡等物質性的人身權遭受的傷害;
③ 受到的傷害必須是在與工作范圍相關的工作過程中或者與工作關系有關的情形下發生的;
④ 司機的交通事故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也不構成其他犯罪,而且也不是因司機自殺、酗酒等原因造成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的規定,確認不屬于以下情形: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并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工傷認定法律適用的請示的答復》,司機因工外出造成交通事故,未構成交通肇事罪,也不屬于自殺、酗酒、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甘某在工作中發生交通事故,雖然對事故負有責任,但這起事故只是由于甘某超速駕駛導致的,甘某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因此,甘某的情況符合工傷成立的條件,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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