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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勞動工傷 | 不服工傷認定結論的,可否向法院起訴?

          發布時間:2019-06-20 11:13

          — 案例介紹 —

          黃女士在某服裝廠工作,3月份,一次深夜加班時她不小心右手被縫紉機扎傷,后被認定為8級傷殘。黃女士依法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個別員工作不負責,在沒有充分調查了解的基礎上,僅憑服裝廠的陳述,就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但是黃女士認為該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是錯誤的,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推上了被告席,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重新認定工傷。

          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撤銷被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于判決生效之日起20日內依據法院判決重新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為,確認黃女士為工傷,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 律師分析 —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4條第1款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且在受理時效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另外,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最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直系親屬、該申請人所在單位。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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