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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勞動工傷 | 義務幫工致人損害,被幫人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發布時間:2019-05-31 15:25

          — 案情介紹 —

          2011年8月25日,郭某因其子考取大學而設宴,孫某和郭某之侄同為郭某幫忙,其后均在郭某家中飲酒,酒后處于醉酒狀態的郭某侄子手持菜刀而出,在行至院中時與孫某相遇,將孫某砍致重傷,后孫某在醫院經搶救脫險,并支付醫療費25000余元,其傷經法醫評定為傷殘8級。

          2012年4月,郭某侄子因傷害罪被判刑,孫某于2012年7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責令郭某及其侄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 案情分析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由此可見,在幫工活動中,造成幫工人的人身損害的,在對第三人責任的承擔上,由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幫工人對其加害行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則由被幫工人和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幫工人與被幫工人的內部關系上,在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下,其有權向幫工人追償。

          本案中,郭某設宴,郭某之侄為郭某幫忙,其行為顯然屬于幫工。發生侵權行為時,雖然宴會已經結束,但在實踐中,在幫工的事務完成之后,通常被幫工人都會設宴招待,以示感謝。

          依據我國民間通常的風俗習慣,該過程是幫工活動的自然延伸,其顯然與幫工活動存在內在聯系。并且,孫某和郭某的侄子在郭某家中飲酒,其并未脫離幫工地點。而且基于幫工人與被幫工人之間的身份關系,在此情形下,被幫工人往往還有一定的支配幫工人的權利。

          因此,本案中的情形可以認為構成被幫工人的責任,故而,應當由郭某作為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郭某侄子致人傷害的行為是出于故意,郭某在承擔賠償責任后還可以向其侄子行使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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