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及精神損害等。人身損害具體包括勞動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其他損害,如故意傷害、動物侵害等。
循定律師涉及人身損害的服務范疇:
1、工傷代理:工傷認定、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仲裁及訴訟代理等;
2、交通事故:責任預判、事故認定的復核、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3、醫療事故:封存病例、事故認定代理、因果關系及責任劃分申請、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4、其他人身損害:法律分析、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人身損害的服務形式:
1、對于人身損害,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少委托方前期經濟壓力,幫助弱勢群體,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形式。
— 案情介紹 —
某日,吳某經過同村村民楊某家附近時,楊某飼養的3條藏獒犬跑出庭院,將吳某撲倒并進行撕咬,后楊某將藏獒犬牽走。吳某被咬傷,衣物損壞。
隨后,楊某將吳某送往醫院救治,經醫院診斷為動物致傷(初診),犬咬傷(Ⅲ級)。楊某為此支付了醫療費。后吳某多次到醫院進行后續治療,花費醫療費4300元,交通費300元(酌定),并分五次注射了狂犬疫苗。因后續治療費用的給付發生糾紛,吳某將楊某訴至法院,要求給付后續治療自己支出的醫療費、交通費4600元,同時認為自己因遭受3條藏獒犬同時撕咬,導致精神受到嚴重傷害,要求吳某同時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6000元。
— 律師分析 —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就本案而言,被告楊某未對其飼養的藏獒犬進行妥善管理,致使其咬傷原告吳某,根據民法通則第127條的規定,顯然應當對其飼養動物造成原告的損害承當民事責任。
至于劉某應否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在一些侵權案件中,雖然受害人所受人身損害并非特別嚴重,但對精神上造成的損害是顯而易見的,也應當進行賠償。
本案中,原告吳某被3條藏獒犬撲倒咬傷,就一個正常人而言,這種侵權行為勢必使其產生一定程度的精神損害,甚至是心理陰影。故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不僅應當判決被告楊某給付后續治療的合理費用,還應考慮案件的實際情況,酌情判決被告楊某承擔適當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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