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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動物傷人 | 飼養的動物咬傷他人,是否應給予精神損害賠償

          發布時間:2019-06-03 15:15

          — 案情介紹 —

          某日,吳某經過同村村民楊某家附近時,楊某飼養的3條藏獒犬跑出庭院,將吳某撲倒并進行撕咬,后楊某將藏獒犬牽走。吳某被咬傷,衣物損壞。

          隨后,楊某將吳某送往醫院救治,經醫院診斷為動物致傷(初診),犬咬傷(Ⅲ級)。楊某為此支付了醫療費。后吳某多次到醫院進行后續治療,花費醫療費4300元,交通費300元(酌定),并分五次注射了狂犬疫苗。因后續治療費用的給付發生糾紛,吳某將楊某訴至法院,要求給付后續治療自己支出的醫療費、交通費4600元,同時認為自己因遭受3條藏獒犬同時撕咬,導致精神受到嚴重傷害,要求吳某同時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6000元。

          — 律師分析 —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就本案而言,被告楊某未對其飼養的藏獒犬進行妥善管理,致使其咬傷原告吳某,根據民法通則第127條的規定,顯然應當對其飼養動物造成原告的損害承當民事責任。

          至于劉某應否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在一些侵權案件中,雖然受害人所受人身損害并非特別嚴重,但對精神上造成的損害是顯而易見的,也應當進行賠償。

          本案中,原告吳某被3條藏獒犬撲倒咬傷,就一個正常人而言,這種侵權行為勢必使其產生一定程度的精神損害,甚至是心理陰影。故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不僅應當判決被告楊某給付后續治療的合理費用,還應考慮案件的實際情況,酌情判決被告楊某承擔適當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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