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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交通事故 | 發生交通事故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發布時間:2019-06-10 17:06

          案情簡介:

          某日,任某駕駛大貨車在某區與當地居民張某發生交通事故,張某因交通事故受傷,共花去醫藥費3000余元。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任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張某負次要責任。張某要求任某承擔賠償責任,任某總是推托不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又不對此事故進行調解。為此,張某直接向事故發生地某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律師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解決途徑有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協商、調解、起訴四種。

          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損失未超過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也可以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協商賠償數額和賠償方式。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p>

          根據該規定,調解為當事人自愿,不再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前置程序。在當事人同時使用訴訟和調解這兩種途徑解決損害賠償爭議的,采取民事訴訟優先的原則,即訴訟不受調解的影響。因為人民法院作出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或者判決具有法律的強制力,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調解書并沒有法律的約束力,如果出現法院調解書或判決書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書同時并存的情況,需要按照人民法院的決定執行。所以此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就沒有了任何意義。

          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未予受理的,當事人仍可以選擇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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