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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交通事故 | 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屬是否有權扣留肇事車輛

          發布時間:2019-06-01 17:00

          案情簡介:

          2012年12月,江某因駕駛機動車超速,將橫穿公路的王某撞成重傷。王某的親屬在事故發生后,擔心江某不賠償事故損失,就在交警趕到現場之前,將江某的汽車開走并藏匿起來,并將江某車上價值1萬元的水果扣押。事故處理民警趕到現場后,要求王某的親屬將車輛和貨物交出,王某的親屬不但拒絕交出,還與民警發生爭執。3天后,王某的親屬見水果已經腐爛,才將水果交出。

          律師分析: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將車輛移至指定的地點并妥善保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

          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相關規定,對于依法扣押、扣留、查封、抽樣取證、追繳、收繳的財物以及由公安機關負責保管的先行登記保存的財物,公安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調換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暫扣交通事故車輛的權力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扣留交通事故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相關證件,也不得扣留交通事故車輛的駕駛員和貨物。

          對非法扣留交通事故車輛、牌證、貨物的,公安機關應該勸告其返還。經勸告仍不返還或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公務的,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七項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非法扣留駕駛員或者故意損壞車輛、財物,構成犯罪的,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非法扣留車輛、貨物或者駕駛員,造成財物損失、人身傷害的,還應當賠償損失。

          本案中,王某的親屬無權扣押江某的車輛和貨物,公安機關為了辦理案件的需要,有權責令其交出車輛及貨物,對江某受到的貨物損失,江某有權要求王某的親屬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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