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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承擔訴訟糾紛律師:票據訴訟的舉證責任

          發布時間:2017-10-20 12:02

             票據訴訟屬于民事訴訟的一種,因此,其舉證責任原則上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即誰主張,誰舉證。同時,鑒于票據的時效性、流通性和票據欺詐違法行為的多樣性、票據詐騙犯罪行為的復雜性,考慮到舉證的難易、訴訟成本、訴訟效率和司法公正等因素,《規定》依照票據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區別了持票人的舉證責任與正常的單純提示義務,要求特定情況下的持票人證明票據的有效性和持票的合法性。(《規定》第十條)

                   票據是流通證券,流通是票據的基本特征。票據流通的快慢直接制約、影響著商品交易的效率和頻率,因此,票據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對票據權利時效作出了特別的規定,《規定》第十四條也相應作出了舉證時效的規定,以提高訴訟效率、成都訴訟糾紛律師適應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要求。

                   值得說明的是,《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票據當事人在一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隱匿票據、故意有證不舉,應當承擔相應的訴訟后果”。本條款旨在建立票據訴訟舉證期限制度,其“相應的訴訟后果”是指票據當事人在一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隱匿或者故意不提供票據,在二審期間甚至再審期間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作為“新證據”加以認定。票據當事人在一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是否隱匿票據、故意有證不舉,由對方當事人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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