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顧問,是指接受企業的委托,主要從事企業法律咨詢、法律顧問、項目談判、防范法律風險、規章制度審核、合同審核等訴訟和非訴法律事務工作。
循定律師涉及法律顧問的服務范疇:
1、非訴業務:合作方資質審查、勞動人事規范、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審查、合同責任規避、合同風險評估、合同履行風險控制、重大決策法律意見、經濟活動評估、企業商譽形象維護、債權債務清理、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咨詢等;
2、訴訟業務:規范案件管理、訴訟風險評估、參與和解調解、訴訟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法律顧問的服務形式:
1、對于法律顧問,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律師的專業水平、公司規模、服務范圍等采取按年度收費;
2、對于顧問單位發生的糾紛,按照正常收費予以優惠。
票據訴訟屬于民事訴訟的一種,因此,其舉證責任原則上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即誰主張,誰舉證。同時,鑒于票據的時效性、流通性和票據欺詐違法行為的多樣性、票據詐騙犯罪行為的復雜性,考慮到舉證的難易、訴訟成本、訴訟效率和司法公正等因素,《規定》依照票據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區別了持票人的舉證責任與正常的單純提示義務,要求特定情況下的持票人證明票據的有效性和持票的合法性。(《規定》第十條)
票據是流通證券,流通是票據的基本特征。票據流通的快慢直接制約、影響著商品交易的效率和頻率,因此,票據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對票據權利時效作出了特別的規定,《規定》第十四條也相應作出了舉證時效的規定,以提高訴訟效率、成都訴訟糾紛律師適應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要求。
值得說明的是,《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票據當事人在一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隱匿票據、故意有證不舉,應當承擔相應的訴訟后果”。本條款旨在建立票據訴訟舉證期限制度,其“相應的訴訟后果”是指票據當事人在一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隱匿或者故意不提供票據,在二審期間甚至再審期間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作為“新證據”加以認定。票據當事人在一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是否隱匿票據、故意有證不舉,由對方當事人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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