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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票據糾紛的訴訟管轄

          發布時間:2017-05-18 12:01
          票據糾紛通常發生在票據的支付過程中,案件相關的事實、證據也較多集中在支付地,所以,《民事訴訟法》規定票據糾紛由支付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是合理的。 票據糾紛的管轄確定,關鍵是明確票據支付地。一般情況下,出票人在出票時,票據上都會載明票據的付款地,這種情況下,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即為票據支付地。但實踐中也可能會出現出票人在簽發票據時并未注明付款地,此時,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要營業地應當與案件具有最實質性的聯系,由付款人住所地或主要營業地管轄符合立法精神。 【相關法規】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高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規定第六條 因票據權利糾紛提起的訴訟,依法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上未載明付款地的,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營業場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據付款人的委托代為支付票據金額的銀行、信用合作社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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