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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強制清算、公司解散與破產清算的關系

          發布時間:2017-05-18 15:05

          強制清算案件在性質上屬于非訴訟程序,而公司解散案件在性質上屬于訴訟程序,二者屬于不同種類的案件。強制清算案件與同屬于非訴訟程序的破產清算相比,強制清算案件也有與其不同的特點。都律師將在下文詳細解釋三者之間的關系。

          一、強制清算與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訴訟和公司強制清算程序都是法院公權力的介入,但兩者的性質完全不同,適用的程序也完全不同。公司解散訴訟是變更之訴,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目的是消滅公司的法人資格和市場主體資格,實質是為了終結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投資與被投資的法律關系,適用普通的訴訟程序。公司強制清算在性質上屬于非訴訟案件,適用特別程序,一般包括:“提出申請-法院受理-裁定清算-指定清算組-債權申報與審核-清理公司財產-清償債務-向公司股東清償剩余財產”等階段,與普通的民事訴訟程序明顯不同。另外,股東不能同時提起公司解散訴訟和申請強制清算,《公司法解釋(二)》第2條規定:“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后,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和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自行組織清算或者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據此,法院不能對公司解散之訴和申請強制清算案件合并審理,不能合并審理的原因在于,股東起訴解散公司和股東申請強制清算是兩種不同種類的案件,這兩種案件的操作在審判程序上完全不同,而且在公司解散之訴判決前,不能確定公司已進入解散狀態,不符合公司強制清算的要件。

             二、強制清算與破產清算的區別

             公司強制清算與破產清算都是以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為目的而進行的了結公司內外一切法律關系的行為,這就使其在具體程序設計上有相似性,但是,強制清算和破產清算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法律屬性不同,是兩種不同的法律制度。二者的主要區別是:1、適用的條件不同。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適用破產清算;而公司強制清算的立法本意是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或者雖有債務超過資產之嫌,但不能確定是否實際超過時適用強制清算。2、適用的法律規則不同。破產清算適用《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公司強制清算適用《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3、法院和債權人的介入程度不同。在破產清算中,法院介入的程度更深,控制更嚴,債權人通過債權人會議參與的事情更多,監督更有力。公司清算雖然體現了法院、債權人和股東的積極參與,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對強制清算程序的規定仍然較為簡單,清算組的自主權相對較大。盡管如此,二者在規則上還是有著共通性,如申請啟動清算的主體都稱為申請人,而不是原告;再如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決議、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與變現等都須經法院核準。另外公司強制清算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為破產清算,《公司法解釋(二)》第17條規定,強制清算中,當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制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債務清償方案經全體債權人確認且不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組的申請裁定予以認可。債權人對債務清償方案不予確認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清算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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