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顧問,是指接受企業的委托,主要從事企業法律咨詢、法律顧問、項目談判、防范法律風險、規章制度審核、合同審核等訴訟和非訴法律事務工作。
循定律師涉及法律顧問的服務范疇:
1、非訴業務:合作方資質審查、勞動人事規范、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審查、合同責任規避、合同風險評估、合同履行風險控制、重大決策法律意見、經濟活動評估、企業商譽形象維護、債權債務清理、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咨詢等;
2、訴訟業務:規范案件管理、訴訟風險評估、參與和解調解、訴訟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法律顧問的服務形式:
1、對于法律顧問,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律師的專業水平、公司規模、服務范圍等采取按年度收費;
2、對于顧問單位發生的糾紛,按照正常收費予以優惠。
【案情】
原告訴稱:2015年8月19日,原告甲與第三人乙、丙共同出資成立A有限公司,注冊資本500萬元,丙出資275萬元,占55%;甲出資125萬元,占25%;乙出資100萬元,占20%。經營范圍為光伏發電設備、太陽能光電采暖設備、超導暖氣片、太陽能照明設備銷售、安裝。并于2015年8月19日領取了營業執照。公司成立后,由于各股東在經營方面意見分歧,公司的經營活動基本處于癱瘓狀態,原告與第三人雖經多次溝通,始終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公司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無法繼續經營。遂起訴請求解散甘肅家家樂能源有限公司。
【法院判決】
A有限公司解散。
【律師觀點】
原告與第三人之間雖然共同出資成立A有限公司,但各股東并未按約定出資,各股東出資不到應出資總額的5%。公司成立前后只經營過三筆業務,由于沒有健全的組織機構、沒有財務會計人員、公司沒有管理制度,導致各股東在經營方面意見分歧,管理混亂,公司的經營活動處于癱瘓狀態。2015年原告曾與第三人協商分立事宜,初步達成分立的意向性意見,因故未達成一致的分立意見。故對原告要求分立的請求予以支持。被告及第三人關于公司并未出現經營不善的情況,經營管理上并未出現經營困難的情況。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案中被告公司經營癱瘓,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損,因此符合該法的解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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