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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公司合并糾紛

          發布時間:2018-10-25 09:51

          【案情】

          原告起訴稱,公司合并前,A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原告甲、乙、丙的出資分別占注冊資本10%、10%、2.5%。C公司注冊資本2100萬元,被告丁、戊的出資分別占注冊資本90%、10%。2009年10月15日工商登記材料中的驗資報告表明:合并時A公司賬面凈資產6167.9萬元,C公司賬面凈資產1842萬元。第一至第八被告作出吸收合并的股東會決議后,A公司與C公司簽訂《公司合并協議》,將A公司、C公司按原注冊資本出資額1:1的比例吸收合并增資至3100萬元。使凈資產僅有1842萬元的C公司股東丁和戊占有了合并后A公司67.73%的股權,而賬面凈資產6167.9萬元的原A公司股東只持有合并后A公司32.27%的股權。

          原告認為:2009年8月15日股東會的召開程序、股東會決議的內容,以及《公司合并協議》的簽訂程序、協議的內容違反了公司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吸收合并,使三原告的持股比例減少了15.24%,權益至少減少了5130.99萬元,存在合并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原告利益的情形。因此,股東會決議和公司合并協議應當無效。


          【法院判決】

          1.A公司和B公司吸收合并無效。

          2.A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將該公司股東的出資及占注冊資本的比率變更登記為合并前的狀況,即注冊資本1000萬元。

          【律師觀點】

          1.A公司受讓丁、戊持有的C公司股權,已經履行了支付股權轉讓款的合同義務,只要辦理股東變更登記,股權轉讓即完成。但是A公司在C公司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前將C公司吸收合并,讓已經出讓C公司股權的丁、戊持有A公司67.73%的股權。雖然丁、戊沒有參與A公司經營管理和享受A公司股東權益的真實意思,可是該吸收合并的行為將A公司原股東的股權比率縮成32.27%,掛在丁、戊名下的A公司67.73%的股權,實際由該公司的管理人員控制。三原告不參與A公司的經營管理,本來持有A公司22.5%的股權被縮成7.27%的股權,其股東權益有隨時被損害的可能。因此,三原告有權要求確認公司合并行為無效。

          2. 關于本案被告是否適格的問題。公司為企業法人,股東會是公司的內部決策機構,股東會決議的法律效果不僅涉及公司內部的股東,還涉及到公司外部的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梢?,股東會決議屬于公司行為。股東會決議無效訴訟的被告應該是A公司,股東不是股東會決議的責任承擔者,不宜列為訴訟的被告。合并協議當事人之外的利害關系人對合并協議提起無效訴訟的被告應該是簽訂協議的當事人,即A公司和C公司。丁、戊在辦理公司合并的法律手續時在相關的文書資料上簽字,只是起到協助作用,不能成為協議無效糾紛案件的適格被告。另外,本案公司合并行為無效的原因,是合并協議無效,以致確認合并協議的股東會決議存在瑕疵。因此,原告提起公司吸收合并無效訴訟的適格被告是A公司。

          3.本案查明的事實可知,合并協議的內容并非是合并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缺乏民事行為的有效條件,該協議應當無效。A公司股東會對無效的合并協議作為有效確認形成的決議,也不可能產生法律效力。依據無效的合并協議和股東會決議,增加注冊資本、修改公司章程、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缺乏合法的事實依據,依法應當糾正。合并無效之訴屬于形成之訴,確認公司合并無效的判決屬于形成判決,判決生效后公司即恢復到合并前的狀況。在合并無效之訴中,公司合并協議無效以及公司合并的股東會決議無效是合并無效的原因,是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事實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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